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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赫美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6号华瀚科技工业园2号厂房218A
    • 简介:-
    • 法律诉讼 58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5
    • 送达公告 45

    法律诉讼58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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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民终6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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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7-19 2021-09-09
    2

    深圳市凯威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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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980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凯威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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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7-01 2021-08-06
    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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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执7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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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8-30
    4

    扬州高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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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52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扬州高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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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7-02
    5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王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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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民终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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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6-23
    6

    深圳市威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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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24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威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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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6-28
    7

    宁波飞羚电气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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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执45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飞羚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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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06 2021-06-30
    8

    深圳市前海东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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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执1250号之一 票据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东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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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06 2021-06-30
    9

    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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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执4577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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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06 2021-06-30
    10

    宁波飞羚电气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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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执45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飞羚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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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06 2021-06-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京04执460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9-16 详情
    2 (2021)粤03执168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06 详情
    3 (2020)粤03执7212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2-08 详情
    4 (2020)粤0310执2273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7-14 详情
    5 (2020)浙01执625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6-19 详情
    6 (2020)渝0109执910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09 详情
    7 (2020)粤0310执1011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08 详情
    8 (2020)粤0305执3214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18 详情
    9 (2020)粤0310执667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2-20 详情
    10 (2019)粤03执504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2-17 详情

    送达公告4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执25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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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114号 -

    当事人- 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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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申请执行人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114号、(2021)粤03民终1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5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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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2

    移送执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一审受理费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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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2708号 -

    当事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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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2708号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本院移送执行你(单位)一审受理费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7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本院(2020)粤01民初6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本院支付款项563586.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8036.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7641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移送执行你(单位)一审受理费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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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6
    3

    (2020)粤03民终234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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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34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磊 当事人- 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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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3472号王磊: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3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147元,由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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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4

    (2020)粤0304民初55596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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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5596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磊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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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5596号之一王磊、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诉你们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559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的贷款自2020年10月21日提前到期;二、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1578081.94元、罚息281793.75元、复利50715.84元(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至2021年2月1日,此后的罚息应以尚欠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281793.75元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对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Normal07.8磅02falsefalsefalseEN-USZH-CNX-NONE/*StyleDefinitions*/table.MsoNormalTable{mso-style-name:普通表格;mso-tstyle-rowband-size:0;mso-tstyle-colband-size:0;mso-style-noshow:yes;mso-style-priority:99;mso-style-parent:"";mso-padding-alt:0cm5.4pt0cm5.4pt;mso-para-margin:0cm;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mso-pagination:widow-orphan;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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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5

    (2021)粤03民终138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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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386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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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3862号王磊: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3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3元,由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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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3
    6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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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10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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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1024号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本院立案执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0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6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项112885218.29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80285.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00858447501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们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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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8
    7

    (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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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郑国鑫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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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王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国鑫与被告王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内容如下:请求法院依法改判(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到期利息总额(163479.48元)及逾期利息计算利率的判决(按年利率24%计算,自借款到期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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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8

    (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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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郑国鑫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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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王磊:原告郑国鑫与被告王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63479.48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借款到期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62.4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王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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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9

    (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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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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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王磊:原告郑国鑫与被告王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2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63479.48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借款到期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62.4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王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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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10

    (2020)粤03执异114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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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异1140号 -

    当事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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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140号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王磊: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王磊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浩宁达公司名下4号高职楼、8号附属用房、9号门卫室、10号门卫室、3号员工宿舍一、2号员工宿舍二。异议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异1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之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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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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