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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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越工商处字[2018]2995号 |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23272M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二楼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晋丰经营范围:卫生根据投诉举报,2018年7月5日,我局4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二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微信公众号和公司网站对其经营美容整形服务作不实的宣传活动。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18年7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自2017年12月20日,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通过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www.zeexin.com)的途径发布违法广告,具体情况如下:(一)、发布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在公司网站(www.zeexin.com)上使用“李政佑--亚洲医药奖获得者”的宣传用语,李政佑为当事人公司员工,当事人无法提供李政佑获得奖项的证明材料。(二)、发布使用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的广告。当事人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司介绍中使用“由‘亚洲眼王’曹仁昌领衔,包括‘动态美鼻创始人’金孝宪、‘亚洲美眼王子’李政佑、‘童颜精雕大师’赵晟弼、‘复合动感美胸圣手’郑宰昊等”的宣传用语。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称号为引证内容,未明确标注上述称号的引证出处。当事人请私人设计维护微信公众号及公司网站的费用为3800元,广告费用即为3800元。上述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通过公司网站(www.zeexin.com)发布“李政佑--亚洲医药奖获得者”的宣传用语,无法提供李政佑获得奖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罚款133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由‘亚洲眼王’曹仁昌领衔,包括‘动态美鼻创始人’金孝宪、‘亚洲美眼王子’李政佑、‘童颜精雕大师’赵晟弼、‘复合动感美胸圣手’郑宰昊等”的宣传用语,上述称号未明确标注引证的来源及出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并以上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33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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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详情 |
2 | 穗工商处字[2018]118号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23272M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晋丰 成立日期:2014年06月05日 营业期限:2014年06月0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卫生。 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本局于2018年4月18日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二楼的营业场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医疗广告使用患者形象进行推荐宣传,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2017年9月至案发,当事人为推销其美容医疗产品,达到更好的广告宣传效果,制作了以“整形不去韩国就去紫馨”为封面的宣传手册,手册内展示有患者廖淑娴等人的手术前后比较图等内容。同时当事人于2018年3月起在其官网(域名:http://www.zeexin.com/)也使用了患者廖淑娴等人手术前后的照片进行广告宣传,上述行为实质上是使用患者形象作为医疗效果的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网络部主任张宇航、市场部总监黄宣权、患者廖淑娴和医务科干事史增凤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接受调查的人员的身份。 证据二: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宇航、市场部总监黄宣权和患者廖淑娴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宣传手册、当事人官网的截图、当事人情况说明书证明了当事人在利用患者形象在其官网和宣传手册进行广告宣传的具体内容和过程。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手术记录证明复印件、《院内员工案例合作协议》的复印件的内容证实了当事人制作广告利用患者廖淑娴的形象。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对自身错误行为作了深刻的检讨和认真整改。2018年7月16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宣传手册和官网中利用患者手术前后图片进行广告宣传,以证明当事人的整形业务能力,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8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号;电话:855870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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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 详情 |
3 | 穗越工商处字[2017]412号 |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晋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23272M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二楼经营范围:卫生2017年4月18日,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职业举报人提交的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二楼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自设的网站(www.zeexin.com)上发布了含有“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凝聚韩国医疗资源最丰富、韩籍医师资历最高……是大韩整形外科医师会中国唯一合作机构”等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内容,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截图打印并由当事人盖章及其工作人员确认。为查清事实,本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当事人在整形美容服务的宣传过程中,为了提高其公司知名度,为吸引更多的客户来其公司做整形美容,扩大紫馨品牌的宣传效果,宣传并推荐外籍韩国医生给客户,增加公司营业额。通过当事人自设的网站(www.zeexin.com),名称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其中在品牌资质板块内容韩国定制整形上发布了含有“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凝聚韩国医疗资源最丰富、韩籍医师资历最高……是大韩整形外科医师会中国唯一合作机构”等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内容。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证据充分,应予行政处罚。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对本局2017年7月4日送达的穗工商越分听字(2017)第0201704040000572-000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于2017年7月4日向本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本局受理了该申请,于2017年7月17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本局听证结果:同意办案单位对当事人拟作出的“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罚款200000元的处罚”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违法发布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罚款200000元的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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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详情 |
4 | 穗越工商处字[2016]476号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 |
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4000438525;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叶志阳 经营范围:卫生(整形外科、皮肤、口腔); 2016年5月4日,本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二楼的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在2016年6月2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本局随即立案,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官网(www.zeexin.com)上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截图和打印由该门诊部工作人员确认。经查明,自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当事人在整形美容服务的宣传过程中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通过官网(www.zeexin.com)上对其聘用的外籍医生的资质介绍、临床经验、擅长技术、座诊时间安排、在线咨询等进行对外宣传。在主页的“韩国医生团队”一栏中对“曹仁昌、金孝宪、李定右、郑宰昊、洪星杓、赵晟弼、黄在弘、朴晟秀、李政祐9位外籍医生的座诊时间进行排期,但实际上只有曹仁昌、金孝宪、李定右、郑宰昊、赵晟弼、黄在弘、李政祐持有《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符合行医执业资格,其洪星杓和朴晟秀的行医资格正在审批当中或未有通过审批。当事人对聘请的部分外籍医生在华执业资格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提早进行宣传预约坐诊排期,其宣传内容与行政许可内容不相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证据二、当事人网站上的截图。 证据三、询问笔录。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外籍医生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资料。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据六、投诉人的询问笔录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外籍医生行医资格进行提前宣传的广告内容与行政许可的内容不相符,其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宣传内容与行政许可内容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广告内容涉及事项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与许可内容相符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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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5 | 详情 |
5 | 越卫医罚〔2018〕020号 | 越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履行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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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8-115 | 越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完全履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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