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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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12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1月19日02时01分,我局直属中队执法队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萍水街阮家桥村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用房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当事人正在该工地东面进行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有壹辆混凝土搅拌车、贰台混凝土泵车正处于运行状态。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之夜间作业证明,且现场工地未见张贴。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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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详情 |
2 |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1]01478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25日被查获时,杭州市西湖区云起路晴川街交叉口东南角处的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劳动者朱某的相关信息。2021年年3月25日09时27分左右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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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详情 |
3 |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1]00047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1月5日被查获时,杭州市西湖区云起路晴川街交叉口东南角处的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劳动者虞某某的相关信息。2021年1月5日10时53分左右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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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详情 |
4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19]5500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9日起,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用外来人员马某工作,期间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将流动人员马某的身份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陈剑烽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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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详情 |
5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0051911220078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11月01日22时14分,我局留下中队孙学谦、陆旭麒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基山路(原留中路)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执法队员依照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在该处进行混凝土浇筑,主要设备为一台混凝土搅拌车,正在施工,经核查其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执法队员在该工地外墙南侧1米处测量噪声值为57db,超出标准2db,在执法队员指正后,当事人于当日的23时30分停工。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19年11月11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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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详情 |
6 |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19]53441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8月27日被查获时,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劳动者赵*的相关信息。2019年8月27日16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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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详情 |
7 | 杭城法(直)罚字[2019]第51001037号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案件名称: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遵守特别禁噪期限制性规定进行夜间建筑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计志超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5月29日,当事人开工建设位于杭州市金家汇路贝家街交叉口的三墩北单元B-A33-02地块24班中学、三墩北单元B-A33-03地块48班小学工程。2019年6月2日9:00时开始,当事人使用沥青平铺机、挖掘机、沥青车辆共同施工为上述工程铺设小学操场跑道,由于沥青工艺要求无法停工所以超过夜间22:00时仍在施工。6月2日22:20时,当事人的行为被我局直属大队四中队执法队员依据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现场测得施工噪声△1点:Leq=61.1dBA,背景噪声Leq=44.9dBA,超出环境噪声排放夜间限值Leq=55dBA,噪声来源于沥青平铺机的沥青铺设,沥青车辆在旁边倾倒送料和挖掘机在跑道上铲铺沥青。当事人在上述施工过程中不具有《夜间作业证明》又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且处于特别禁噪期(中高考特殊期间)限制性规定期间。依照《《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该行为系未遵守特别禁噪期限制性规定进行夜间建筑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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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详情 |
8 |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19]51923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3日被查获时,杭州市西湖区云起路晴川街交叉口东南角处的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劳动者杨志恒的相关信息。2019年5月13日10时30分左右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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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9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18]16194号 | 330106610000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西湖区杨梅山路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地宿舍日常检查时发现,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将外来人员李某某介绍到该处居住,未将外来人员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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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详情 |
10 | 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17]10720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五幸社区的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自2017年1月初起招收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刘江旺(男,32岁,安徽省安庆市人)至今在你项目部从事杂工,你项目部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告知刘江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信息,于2017年2月15日被西湖区公安分局三墩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三日内改正并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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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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