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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府苑新村农贸市场二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299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4日16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府苑新村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设有四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在垃圾房内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食物残渣等易腐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且未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台账。被查处后,当事人已于2021年08月24日16时30分前完成了整改并在事后制定了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证据有:1、2021年08月24日16时00分至16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案发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现场情况;2、2021年08月24日16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当事人违章行为的案发地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3、2021年08月24日16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本案当事人整改的情况;4、2021年09月0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基本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内容信息、法人身份等;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8、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相关情况已进行书面确认;9、当事人提供的《府苑管理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1份,证明当事人事后制定了垃圾分类的管理制度。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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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详情
    2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9012007240015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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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4 详情
    3 杭西公(西)行罚决字[2018]15895号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29日下午,西溪派出所民警对位于西湖区教工路138号的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将劳动者熊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中未按规定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限期三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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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9 详情
    4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14000195号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丁城路335号的杭州市电子信息职业学校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属于高层建筑,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规定的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8年5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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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8 详情
    5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25227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8年08月01日16时30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周国松、陈捷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证实,当事人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修理、埋设管道(正准备挖掘人行道)未经审批许可于2018年08月01日15时0分起在西湖区文三路号前占用人行道及台阶,经查,当事人在台阶上堆放砖块、用编织袋装的黄沙及工具(占道面积长1.5米,宽1.0米,计1.5平方米);在人行道上堆放砖块、用编织袋装的黄沙及工具(占用城市道路面积长1.5米,宽1.0米,计1.5平方米)。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城法(翠)责改字【2018】第1250951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18年08月01日18时40分前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经审批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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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萧公(宁围)行罚决字[2017]14822号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8月27日下午,宁围派出所民警对萧山区宁围街道顺丰家园小区内的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顺丰家园小区物业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未制定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保安人员未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小区监控探头有20个损坏,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系不落实单位内部保卫措施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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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7〕11000135号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四条,决定给予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7年4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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