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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东路588号433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鄞(消)行罚决字〔2021〕0089号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东路588号433室)管理的位于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642号-2的卓悦大厦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市鄞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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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详情
    2 (2018)甬鄞公共一决字第458号 区城管局

    2018年8月6日9时左右,被处罚单位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在鄞州区东胜街道都市芳园小区内部的统一垃圾分类回收点附近,将厨余垃圾桶内的垃圾和其他垃圾桶内的垃圾一并混装在同一辆垃圾清运车上。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被处罚单位曾于2018年6月25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经中队集体讨论。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字第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7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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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7 详情
    3 (2018)甬鄞公共一决190号 区城管局

    被处罚单位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确因缺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要混合收集、运输的,应当明确期限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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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3 详情
    4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8〕0249号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管理的位于百丈东路28弄2号的嘉汇国贸大厦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8年6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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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3 详情
    5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8〕0250号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管理的位于百丈东路28弄2号的嘉汇国贸大厦地下一层员工宿舍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管理的位于百丈东路28弄2号的嘉汇国贸大厦地下一层员工宿舍责令停止使用,并在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8年6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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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3 详情
    6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2号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管理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新天路89号的东都华庭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8年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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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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