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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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市监处〔2020〕163号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毛衫;2、没收不合格的毛衫20件;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82.7元(¥1582.70);4、处罚款人民币5600元(¥56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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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详情 |
2 | 长(消)行罚决字〔2019〕0117号 | 长兴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的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瑞者)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1、泵房环境差,排出余水能力丧失;2、测试湿式报警阀,无法启动喷淋泵,湿式报警阀组出现故障;3、制衣车间一楼北侧楼梯防火门损坏,丧失闭合功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决定给予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长兴农村合作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湖州市长兴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帐号:201000076855890)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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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 详情 |
3 | 长市监处〔2018〕852号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针织上衣;2、没收不合格的针织上衣214件;3、没收违法所得13641元,并处货值金额1.75倍的罚款,计114292.5元,合计罚没款127933.5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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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详情 |
4 | 长市监行罚字〔2018〕第071号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大衣、长款羽绒服;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二百二十元零八分(¥8220.08)3、处罚款人民币九万九千五百十七元三角九分(¥99517.39)。上述罚没款合计十万七千七百三十七元四角七分(¥107737.47),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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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 详情 |
5 | 长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9号 | 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的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瑞者)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1#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数量不足,防火分区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决定给予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罚款交至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帐号:8820200120130100015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0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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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长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5号 | 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2016年11月24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无人值班),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长兴农商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湖州市长兴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帐号:20100007685589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2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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