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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曙高桥

    宁波市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江南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镇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90号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查明:2021年6月25日12时20分,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陈沈路与九龙大道辅路交叉口附近,用一辆电动三轮车存放了50公斤已充装燃气钢瓶8个(满瓶),停放在路边,且场地无任何消防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予以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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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4 详情
    2 甬运政罚〔2021〕12J63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1日4时37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雅戈尔大道巡查时,发现周志通驾驶浙BA786K普通货车装载壹车气瓶,车上装载的气瓶高出保护栏杆。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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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详情
    3 甬运政罚〔2021〕13J2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4日14时13分,浙B.29PF2厢式货车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被我执法人员查获。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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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详情
    4 甬运政罚〔2020〕12467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19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派发的工单(编号:甬监管330203********002314):发现2020年9月30日,有辆车号为浙B29PF2厢式货车存在嫌疑。经核查,该车业户为宁波市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货运: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2020年11月20日9时30分,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浙B29PF2厢式货车驾驶员茹琪美制作询问笔录后证实:2020年9月30日12点59分至17时16分,浙B29PF2厢式货车最长连续行驶时长为4小时29分,存在疲劳驾驶的情况。因此,该车经营者宁波市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行为属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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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6 详情
    5 甬运政罚〔2020〕12191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3日10时21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对浙B7C0F8普通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程伟,车辆所有人是宁波市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2020年9月8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工单》、《询问笔录》、《受委托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整改报告》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浙B7C0F8普通货车经营者宁波市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行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单位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市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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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5 详情
    6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15号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24日19时54分,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其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江南村该公司场站内的禁火区围墙与大门之间的场所中储存有38瓶15公斤液化石油气气瓶,其中33瓶液化石油气气瓶是满瓶,5个是空瓶。经核实,储存上述液化气瓶的区域为该公司场站内日常办公及经营区域,非禁火区,且夜间露天摆放,不具备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满瓶的安全条件。当事人宁波市海曙丰光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97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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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3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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