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华茂化纤

    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前梅、三西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柯市监处罚〔2021〕853号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涉案特种设备(叉车)。二: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叁万壹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2021-08-18 详情
    2 绍市环罚字[2019]23号(柯)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23号(柯)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45法定代表人:蔡长福地址:钱清镇外商投资工业园区   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收起

    ... 展开
    2019-08-07 详情
    3 绍市环柯罚字[2017]307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柯桥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柯罚字[2017]307号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60176145法定代表人:蔡长福地址:钱清镇外商投资工业园区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7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的52台加弹机经环保审批建成并投入正常生产。该项目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但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建成尚未建成,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8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高安民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本局于2017年8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以上事实,有本局2017年8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7]328号)及《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未验收设备生产,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柯桥区分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详情
    4 绍市环柯罚字[2017]265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柯桥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环柯罚字[2017]265号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60176145法定代表人:蔡长福地址:钱清镇 收起

    ... 展开
    - 详情
    5 绍柯水电行决字【2017】第7号 区水电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拆除在半边池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的厂房,并恢复水域面积206平方米。 收起

    ... 展开
    - 详情
    6 浙绍柯公路罚〔2016〕A2177号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2016年09月21日00时00分驾驶员石安南驾驶车牌号为浙DS1066的重型普通货车,装运涤纶丝从绍兴钱清到绍兴杨汛桥,途经杭金衢连接线K5+6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317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67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 展开
    -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