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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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景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207号 |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0m3X38元/m3+100m3X110元/m3=15940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总计金额:叁万伍仟玖佰肆拾元整(¥3594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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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详情 |
2 | 平公(治安)行罚决字[2020]03483号 | 平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5日17时至19时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平阳县水头镇*工程进口段爆破作业过程中未落实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职责进行爆破作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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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详情 |
3 | 温瓯城法处字[2017]第007-026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依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参照《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一年中向骨干河道、重要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一次罚款2万元。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停止,且已将排放的建筑泥浆清理完毕,环境污染轻微,参照《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以下三项情节: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的,危害后果不严重的;2、对周边环境没有造成影响或者影响不大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每具备一项从轻情节减少10%罚款额度,建议减少30%罚款额度。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处罚金额本金)。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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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城法罚字[2017]第51009424号 |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于2017年04月03日22时50分在杭州市和兴路华润工地进行打桩,混凝土浇筑围护桩施工,产生施工噪声超标。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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