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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建设

    城山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2幢313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瑞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42号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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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 详情
    2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141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24日14时49分,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前中队执法人员与区大气办、区住建局对杭州萧山区所前镇萧政储出(2021)35号地块进行联合检查,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正在进行铺设地砖、绿化种植等施工,施工区域东侧为建筑物,南侧和北侧设置了遮挡围挡,靠近马路的西侧仅部分设置围挡,施工区域的五分之一未设置遮挡围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属于施工工地不按规定设置遮挡围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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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1 详情
    3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158号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27日22时01分,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九睦南路与旺杨街交叉口西北侧钱塘云庄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运输车壹辆,泵车壹辆,施工人员壹拾伍人,执法队员按照要求进行测量,测得噪声值为LAeq=55.7dB,关停噪声源后测得环境背景噪声值为LAeq=45.6dB,依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计算方法,修正后得到噪声值为LAeq=55.7dB,噪声值已超过了夜间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的限值55dB。当事人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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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详情
    4 杭富公(银)行罚决字[2021]00430号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银湖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1月15日至27日期间,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浙大网新二期未按规定报送员工饶某的身份信息,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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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8 详情
    5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1021909160011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08月29日08时30分,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蒋村中队执法队员朱兴梅、戴义晟在监督检查(依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中发现。当事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晴川街云川商务中心杭政储出[2018]20号地块南面道路上用一辆车号为浙A7U828的黄色专用吊车和一辆车号为赣CX1773的红色货车为其承建的工地内输送绿化树木。经现场测量,专用黄色吊车占用快车道长16.00米,宽2.50米,计面积为40.00平方米;红色货车占用快车道长9.40米,宽2.50米,计面积为23.50平方米;专用黄色吊车两侧支撑架展开北侧占用人行道长7.80米,宽3.20米,计面积为24.96平方米;南侧占用快车道长7.80米,宽2.50米,计面积为19.50平方米;两车占用城市道路合计面积为107.96平方米。经调查,当事人是于2019年08月29日08时00分许开始占用此处城市道路的。经查明,当事人该项行为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执法队员发出西城法(蒋)责改字【2019】第0005936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已于当日11时前完成了整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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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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