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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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公(上)行罚决字[2020]0122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上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易制爆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监控等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于2020年7月9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并处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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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详情 |
2 | 杭综执(直)罚字〔2019〕第1105011909030014号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案件名称: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留华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91-8号院内后面设置生活垃圾收运集置点,现场有8只橘黄色其他垃圾桶(7只缺失桶盖),其中有1只橘黄色其他垃圾桶内装有外包装纸盒等可回收物;集置点外面放着2只蓝色可回收垃圾桶和1只绿色易腐垃圾桶(缺失桶盖),绿色易腐垃圾桶内装有其他垃圾;医院大厅内放着1只红色有害垃圾桶;厨房放着1只橘黄色其他垃圾桶,桶内装有菜叶等易腐垃圾,该行为于2019年8月26日14:55时被市局五中队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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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详情 |
3 | 杭拱公(上)行罚决字[2019]50175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月17日上午,上塘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15日分别使用了易制爆化学品氯酸钠4千克、6.25千克、7千克,出库情况均未录入危化品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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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详情 |
4 | 杭拱市管上处字〔2018〕009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人民币40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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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 详情 |
5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8〕10000060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拱墅区沈半路291-8号1幢、2幢的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捷)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8年4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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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8〕10000061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拱墅区沈半路291-8号1幢、2幢的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捷)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且该单位属于备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8年4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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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杭拱公(上)行罚决字[2017]13940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易制爆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监控等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2017年12月11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并处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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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杭拱卫计放罚〔2017〕29号 | 区卫计局 |
案件信息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计放罚〔2017〕29号案件名称: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主动履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罚日期:2017年7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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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7〕10000222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拱墅区沈半路291-8号1幢、2幢的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捷)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且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天瑞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7年6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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