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武进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创业服务中心21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2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4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32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伟英与张美娣、高伟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411执恢30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伟英 收起

    ... 展开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7-28
    2

    周建良与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412民初538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周建良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2021-06-10
    3

    江苏海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姚洪泉、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411执恢7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5-08
    4

    江苏顺阳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402民初53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顺阳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3-24
    5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建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湘0121执6354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0-12-20
    6

    王艺竣与夏卫国、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804执恢65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王艺竣
    夏卫国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0-12-03
    7

    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0)辽12民终18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03
    8

    黄傍旺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2072民初93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黄傍旺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1-29
    9

    周建良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412执1728号之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周建良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0-10-21 2020-10-27
    10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液龙高压油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皖18民申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7 2020-09-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苏04执恢39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5-06 详情
    2 (2020)苏0412执172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24 详情
    3 (2020)苏0481执1497号 溧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08 详情
    4 (2020)苏0211执24号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02 详情
    5 (2019)粤2072执9186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1-08 详情
    6 (2019)湘0181执恢845号 浏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19-10-21 详情
    7 (2019)粤2072执6681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8-06 详情
    8 (2018)苏0412执1379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3-14 详情
    9 (2017)苏0214执2161号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10-11 详情
    10 (2017)苏0412执2203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7-05 详情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本院受理灌云鑫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苏0723民初4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灌云鑫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723民初4462号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灌云鑫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306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夏海洋联系电话:0518-88643975 收起

    ... 展开
    2019-09-10
    2

    (2018)粤2072民初8475 收起

    ... 展开
    (2018)粤2072民初84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黄傍旺 被告- 冀洪勋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8475号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傍旺与被告冀洪勋、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判决书:一、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傍旺交通事故赔偿款269549.2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2元,由原告负担479元,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43元(此费原告已预交,该被告在支付赔偿款时直接返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2019-08-02
    3

    关于本院受理灌云鑫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苏0723民初31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灌云鑫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723民初3106号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灌云鑫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306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并承担违约金138901元;2、诉讼费又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夏海洋联系电话:0518-88643975 收起

    ... 展开
    2019-06-17
    4

    (2018)粤20民终7302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粤20民终730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 黄傍旺 被上诉人- 冀洪勋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民终7302号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傍旺与被上诉人冀洪勋、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民事判决主文;二、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1680.18元给黄傍旺;三、驳回黄傍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82元,诉讼保全费573元,合计1755元(黄傍旺已预交),由黄傍旺负担438元,由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2元(黄傍旺已预交),由黄傍旺负担12元,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0元(经比对一、二审负担情况,执行时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交通事故赔偿款时向黄傍旺径付214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19-05-28
    5

    (2018)粤20民终7302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粤20民终730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 黄傍旺 被上诉人- 冀洪勋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民终7302号冀洪勋: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傍旺与被上诉人冀洪勋、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民事判决主文;二、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1680.18元给黄傍旺;三、驳回黄傍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2019-05-27
    6

    (2018)粤20民终7302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粤20民终730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 黄傍旺 被上诉人- 冀洪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民终7302号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黄傍旺与冀洪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及你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1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2018-11-30
    7

    (2018)粤2072民初847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三翼) 收起

    ... 展开
    (2018)粤2072民初84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黄傍旺 被告- 冀洪勋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8475号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傍旺诉被告冀洪勋、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营地址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追加被告申请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机动车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01528.72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月14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18-10-11
    8

    (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黄傍旺 被告- 冀洪勋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傍旺与被告冀洪勋、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上诉,请求判令:一、撤销(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1000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2000元;三、改判被上诉人冀洪勋和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上诉人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0280.18元;四、本案一审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二审诉讼费由三个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六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2018-06-10
    9

    (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黄傍旺 被告- 冀洪勋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傍旺与被告冀洪勋、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冀洪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0000元给黄傍旺。二、被告冀洪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1680.18元给黄傍旺。三、驳回原告黄傍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18-05-21
    10

    (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判决书(裁定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黄傍旺 被告- 冀洪勋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傍旺与被告冀洪勋、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25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2017-10-24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