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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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80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06日22时00分,当事人杭州军宝实业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府工地F区块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被我局城南中队执法人员查获。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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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详情 |
2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04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01日10时05分,当事人杭州军宝实业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鹿山大道陆家村段运输物料。执法人员当场拦停车辆,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运输的物料为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为陕汽牌SX3310MB406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为浙A8V733,驾驶员郭雪宝当场出示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杭城管运20214101-8)和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杭城管处20210231-3延期-1),当事车辆挡板处有工程渣土泄漏。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行为系车辆运输物料导致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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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详情 |
3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14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3月30日10时00分,当事人杭州军宝实业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A8T366的重型自卸车在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鹿山大道行驶时,车辆运输渣土导致泄漏、遗撒。现根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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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4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null-000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军宝实业有限公司驾驶员于2021年04月15日09时50分驾驶浙A2V63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鹿山大道转盘处时有泥水泄漏导致道路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车辆运输砂石、土方、灰浆、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之规定,属于车辆运输物料导致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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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详情 |
5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12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杭州军宝实业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鼎立管桩出入时未清洗干净导致道路污染。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该行为系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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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详情 |
6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15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军宝实业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A8T309于2021年03月30日10时00分运输工程渣土从秦望车站及秦望广场土建预留基坑工程到油树坞消纳场地消纳,途径鹿山大道时,车辆的车厢后端有泥泄漏,遗撒在鹿山大道上,造成扬尘污染。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行为系车辆运输物料导致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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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详情 |
7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75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军宝实业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A2V633于2021年03月18日10时30分运输工程渣土从秦望车站及秦望广场土建预留基坑工程到油树坞消纳场地消纳,途径鹿山大道和川画路交叉口时,车辆的车厢前端有泥泄漏,遗撒在鹿山大道上,造成扬尘污染。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行为系车辆运输物料导致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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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详情 |
8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8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18日15时00分,当事人杭州军宝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为浙A8V932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富阳区富春街道天河路行驶时车厢内泥水泄露,泥水掉落在天河路108号附近路段,损害了城市道路。该行为系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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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详情 |
9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84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18日15时00分,当事人杭州军宝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为浙A7V522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富阳区富春街道天河路行驶时车厢内泥水泄露,泥水掉落在天河路108号附近路段,损害了城市道路。该行为系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履行期限:15日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军宝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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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详情 |
10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32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军宝实业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A1Z755于2021年01月20日09时30分运输工程渣土从秦望车站及秦望广场土建预留基坑工程到油树坞消纳场地消纳,途径鹿山大道时,车辆车厢前端有黄泥在行驶过程中遗撒,造成扬尘污染。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行为系车辆运输物料导致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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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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