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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水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开发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4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7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4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陈秀兰、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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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陈秀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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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张训连、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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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训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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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高珠珉、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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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高珠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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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雯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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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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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中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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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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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苗苗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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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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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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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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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任苗苗、张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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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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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闫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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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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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徐彩文,金立新,张梅,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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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当事人-金立新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梅
    徐彩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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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皖1323执2965号 灵璧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9-10 详情
    2 (2021)皖1323执2437号 灵璧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09 详情
    3 (2019)皖1323执2172号 灵璧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1-01 详情
    4 (2018)皖0102执1126号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3-12 详情
    5 (2018)皖0103执26号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1-02 详情
    6 (2018)皖0103执24号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1-02 详情
    7 (2017)皖1323执524号 灵璧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4-14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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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皖0103执异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王庆武 吕赤峰 被告-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崔嵬 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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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巨超与被执行人崔嵬、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庆武、吕赤峰不服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22)皖0103执异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案外人)王庆武、吕赤峰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阮兵刘聪电话:0551-653528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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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9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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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皖0103执异1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训连 被告-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崔嵬 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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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雯雯与被执行人崔嵬、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训连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22)皖01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张训连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阮兵刘聪电话:0551-653528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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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9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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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皖0103执异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培明 被告-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崔嵬 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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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皖0103执异12号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雯雯与被执行人崔嵬、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培明对本院不服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22)皖01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案外人)陈培明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阮兵刘聪电话:0551-653528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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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9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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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皖0103执异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王庆武 付克龙 被告-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崔嵬 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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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雯雯与被执行人崔嵬、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庆武、付克龙不服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22)皖0103执异10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案外人)王庆武、付克龙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阮兵刘聪电话:0551-653528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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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9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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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皖0103执异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沈素梅 被告-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崔嵬 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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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巨超与被执行人崔嵬、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素梅不服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22)皖0103执异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案外人)沈素梅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阮兵刘聪电话:0551-653528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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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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