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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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北市监处罚〔2021〕546号 | -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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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2 | 甬市监处〔2021〕32号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3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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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3 | 甬北卫医罚[2021]32号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当事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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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详情 |
4 | 甬北卫放罚〔2020〕3号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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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详情 |
5 | 甬北卫医罚〔2019〕52号 | 宁波市江北区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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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详情 |
6 | 甬北市监处〔2019〕409号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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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详情 |
7 | 甬北卫传罚〔2019〕4号 | 宁波市江北区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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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详情 |
8 | 甬北市监处〔2019〕111号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意承办人意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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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详情 |
9 | 甬市监处〔2018〕28号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属于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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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 详情 |
10 | 甬北卫计医罚〔2018〕17号 | 区卫计局 |
当事人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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