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西应急罚[2022]第2000035号 | 杭州西湖区应急管理局 |
2022年03月24日11点12分,杭州西湖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乃明)进行查处,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当事人处人民币壹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22-04-06 | 详情 |
2 |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43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2月15日09时15分,当事人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在为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旁纵一路的华新工地运输散装混凝土时,有混凝土从搅拌车的后斗漏出,污染路面,被执法人员查获。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行为系车辆运输物料导致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1-04 | 详情 |
3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469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从2021年8月9日4时35分开始,当事人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车牌号为浙A08B75的混凝土搅拌车运输一整车混凝土从周浦西山出发,途径铜鉴湖路、洙泗路、留泗路,准备运往留下小和山,2021年8月9日5时06分行驶至留泗路清谷路口时发生泄漏、抛洒。队员于2021年8月9日15时30分来到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公务后进行调查询问。公司车队负责人李吉华承认该车辆经过此处并发生泄露、抛洒的事实,长20米,宽0.5米,抛洒面积合计10平方米。发生泄漏后公司协助环卫及时对抛洒路段进行了清理,至查处时为第一车。另经查证,当事人在2021年1月13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16号,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8-31 | 详情 |
4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13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双浦镇灵龙路1号厂内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于2021年4月22日10时0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蒋灿达、徐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厂房内设置了黄色、灰色垃圾桶、未设置四色垃圾桶且未设置分类标志,经询问,当事人是该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该处为当事人负责监督管理垃圾分类的责任区域。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完毕。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于2021年5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5-01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及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21-06-01 | 详情 |
5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2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份开始在西湖区双浦镇灵龙路西山1号厂内未设置其他垃圾、可回收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等四色垃圾桶。于2021年1月25日9时47分被我局执法队员蒋灿达,朱卫民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队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检查。现场,该1号厂内仅有一只塑料桶当做垃圾桶,未设置有四色垃圾桶,后执法队员于2021年1月27日15时00分复查时当事人已整改完成。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2月2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5-00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及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21-02-23 | 详情 |
6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1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3日9时10分,一辆车牌号为浙A3H656的白色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一车混凝土,从双浦镇灵龙路杭州三鑫公司出发,途经灵龙路、铜鉴湖大道,周三路准备运往浙三建工地。行驶至西湖区双浦镇灵龙路下杨村段因密封不严造成遗撒,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经现场测量,污染区域长为2米,宽1米,合计面积2平方米。经确认,当事人承认系其车辆造成遗撒。至查处时为运输第一车,队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2021年1月13日,本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本机关于2021年2月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5-00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21-02-05 | 详情 |
7 | 杭路政罚〔2020〕53101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0月15日3时2分许,杭州市富阳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在320国道金家岭卡点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7Y773【车辆类型】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葛建华。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489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89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葛建华驾驶浙A7Y773【车辆类型】(4轴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零柒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0-10-26 | 详情 |
8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5011912120013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10时45分在西湖区双浦镇西山1号内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查,现场当事人办公楼旁边设有绿色、黄色垃圾桶。当事人员工在绿色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用过的纸杯、塑料袋、污染的纸盒等其他垃圾。当事人员工行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未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工作,当事人行为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查处后,当事人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2019年11月19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
展开
|
2019-12-12 | 详情 |
9 | 上城法罚字〔2019〕第0203011906010027号 | 上城区城市管理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机动车运载液体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机动车运载液体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 收起
...
展开
|
2019-06-11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