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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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舞环罚决字〔2021〕7号 | 舞钢市环境保护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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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详情 |
2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安监罚[2020]5号 | 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罚款玖拾玖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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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详情 |
3 | 舞环罚决字〔2020〕22号 | 舞钢市环境保护局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肆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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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详情 |
4 | 舞环罚决字〔2020〕08号 | 舞钢市环境保护局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伍仟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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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详情 |
5 | (平)应急罚〔2020〕1号 | 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玖拾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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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详情 |
6 | 舞公(消)行罚决字〔2019〕0022号 | 舞钢市消防大队 |
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消除火灾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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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详情 |
7 | 舞环罚决字〔2019〕15号 | 舞钢市环境保护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1、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拾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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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详情 |
8 | (豫平)安监罚〔2018〕执三(8)号 | 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陆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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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 详情 |
9 | 舞环罚决字〔2017〕15号 | 舞钢市环境保护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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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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