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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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琰等与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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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民终14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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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2 |
2 |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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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执34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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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9-28 |
3 |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九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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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执保74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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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12 |
4 |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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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民终2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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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4-15 |
5 |
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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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0854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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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2 |
6 |
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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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0853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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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2 |
7 |
关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与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5执4063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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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4063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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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2-03 |
8 |
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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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执526号之二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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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31 |
9 |
张坚卿、浦新苗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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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执复13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复议申请人-张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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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3 |
10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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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执124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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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4-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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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230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30 | 详情 |
2 | (2020)粤03执785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24 | 详情 |
3 | (2019)粤03执4820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9 | 详情 |
4 | (2019)粤03执3525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4 | 详情 |
5 | (2019)粤03执3436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8 | 详情 |
6 | (2019)粤03执1920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0 | 详情 |
7 | (2019)粤0304执11188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5 | 详情 |
8 | (2019)粤0304执11188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5 | 详情 |
9 | (2019)粤0304执11189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5 | 详情 |
10 | (2019)粤0304执11189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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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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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399号 | - |
当事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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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399号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你单位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初11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支付案件受理费538466.9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7784.67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9436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002、8321107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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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2 |
(2020)粤03民初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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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壮勉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黄固喜 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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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3号黄壮勉、黄固喜: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固喜、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3号。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20)粤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为贷款本金共计1273079999.74元、利息61177774.82元、罚息80938066.87元、复利6202790.3元、律师费15000元;二、被告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固喜、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黄壮勉所抵押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香蜜湖路交界西北的阳光高尔夫大厦2601、2607、2608、2609、2610、2611、2612、2613、2708、2709、2710、2711以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银湖国际会议中心A9栋碧桂阁5D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259098-3000258766号、深房地字第2000291086号)【登记编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211430-0211442号】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黄壮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33894.39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6738894.39元,由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固喜、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受理费和保全费6738894.3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固喜、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6月22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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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3 |
(2021)粤03执38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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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852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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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852号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壮勉、洪琰: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5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8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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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4 |
(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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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洪琰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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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黄壮勉、洪琰: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垫款本金47578050.79元、逾期利息11894515.31元(逾期利息计至2020年9月15日止),合计59472566.1元;二、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壮勉、洪琰对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8947.43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323947.43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409.43元,五被告连带负担3235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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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5 |
(2019)粤0106民初38962号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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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9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立欢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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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8962号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8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9553952.08元及支付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款9553952.0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三、被告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1055840004742018110828477433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据款项1200万元,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票据款项享有质权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公司质押于交通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为41026700040032810的账户中的存款256718.75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370元,由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70元,由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8400262021-03-1916:30:22:443联系人:何家杰、何晖辉(2019)粤0106民初38962号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联系人:何家杰、何晖辉电话:020-830085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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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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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961号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洪琰、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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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96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立欢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洪琰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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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8961号邹立欢、黄壮勉、洪琰:本院受理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洪琰、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8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288888.88元及支付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款8288888.8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三、被告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1055840004742018083124902602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据款项1000万元,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票据款项享有质权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410元,由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682元,由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728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8374772021-03-1815:50:13:123联系人:何家杰、何晖辉(2019)粤0106民初38961号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洪琰、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邹立欢、黄壮勉、洪琰: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联系人:何家杰、何晖辉电话:020-830085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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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7 |
(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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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洪琰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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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黄壮勉、洪琰: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黄壮勉、洪琰、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壮勉、洪琰等名下价值55429486.6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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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8 |
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孙志庆、黄壮勉、洪琰、原审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浦惠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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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0853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洪琰 孙志庆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惠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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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0853号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孙志庆: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孙志庆、黄壮勉、洪琰、原审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浦惠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0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6元,由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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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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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孙志庆、黄壮勉、洪琰、原审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浦惠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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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0854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洪琰 孙志庆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惠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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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0854号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孙志庆: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孙志庆、黄壮勉、洪琰、原审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浦惠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0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6元,由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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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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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4063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与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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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40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 被告-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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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4063号黄壮勉:关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与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9,655,379.2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均按判决确定的标准计算)的义务,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黄壮勉对上述判决债务分别在65,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由你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黄壮勉共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经办人:卓剑锋电话:020-83007140送达人:郭彤瑶电话:020-83007140537923762021-02-0916:50:20:563(2020)粤0115执4063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与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飞马,有限公司,黄壮勉,深圳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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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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