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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杭州湾客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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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南环路1000号汽车客运中心B区9F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海运罚决字[2017] 第3304245117000026号 海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2017年09月30日08时01分,海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海盐县客运中心西侧检查时,发现徐进军驾驶嘉兴杭州湾客运有限公司浙FJ1059营运普通客车在此停靠并上客14人。经进一步调查,浙FJ1059营运普通客车车主是嘉兴杭州湾客运有限公司,徐进军是该车驾驶员,该车为平湖至连云港的省际班线客车,执法人员检查该车正在上客14人,该车站外揽客14人,其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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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运罚决字[2017]第3304245117000026号 海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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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海运罚决字[2017]第3304815117100062号 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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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海运罚决字[2017] 第3304815117100062号 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7年08月07日08时34分,浙F.J1059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途经海宁市海宁大道皮革城东公交站台时,在该处停靠并上客4名被视频监控抓拍取证,经查,浙F.J1059大型普通客车为嘉兴杭州湾客运有限公司所有,嘉兴杭州湾客运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经查证,浙F.J1059大型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经营线路为平湖至连云港,沿途停靠乍浦汽车站、海盐汽车站、海宁汽车站。案发当时,嘉兴杭州湾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童波驾驶该公司由平湖发往连云港的浙F.J1059大型普通客车,途经海宁市海宁大道皮革城东公交站台时时,在该处停靠并揽客4名时被视频监控抓拍。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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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桐运罚决字[2016] 第3304835116100141号 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2016年07月29日10时58分许,我所行政执法人员经固定地点监控设备(桐乡屠甸西高速入口)监控设备取证,发现浙F.J1123大型客车在此停靠。经查,该车为嘉兴杭州湾客运有限公司所有,核定的线路是平湖至广丰,起点站是平湖客运中心,讫点站是广丰汽车客运总站,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显示停靠站点无,没有桐乡屠甸西高速入口处这个停靠站点,其行为属班车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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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桐运罚决字[2016]第3304835116100141号 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07月29日10时58分许,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经固定地点监控设备(桐乡屠甸西高速入口)监控设备取证,发现浙F.J1123大型客车在此停靠。经查,该车为嘉兴杭州湾客运有限公司所有,核定的线路是平湖至广丰,起点站是平湖客运中心,讫点站是广丰汽车客运总站,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显示停靠站点无,没有桐乡屠甸西高速入口处这个停靠站点,其行为属班车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关于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1份,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线路牌复印件1份,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询问笔录1份,非现场笔录1份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5日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了《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关于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桐乡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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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嘉运罚决字[2016] 第3304004116100495号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07月15日11时2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胜利路口巡查时,发现祝忠华驾驶嘉兴杭州湾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J1123大客车,途经嘉兴市胜利路口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起讫地是从平湖到广丰。起点站是平湖客运中心站,讫点站是广丰汽车客运总站,显示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胜利路口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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