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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集团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4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象人社罚决字﹝2021﹞20号 象山县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职工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8月4日对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象山恒大御海湾项目(JX01-01-18#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机关向该当事人邮寄送达《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象人社监令字[2021]1018号),责令该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前改正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违法行为,但该当事人逾期未完成整改。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向该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柒万元(人民币)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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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6 详情
    2 象人社罚决字﹝2021﹞22号 象山县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职工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8月4日对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象山恒大御海湾项目(JX01-01-18#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本机关向该当事人邮寄送达《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象人社监令字[2021]1019号),责令该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前改正未按规定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违法行为,但该当事人逾期未完成整改。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向该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柒万元(人民币)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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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6 详情
    3 余公(星)行罚决字[2018]15540号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4月,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雇佣他人做工。2018年08月31日15时20分,星桥派出所民警在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报送或告知员工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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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1 详情
    4 余公(星)行罚决字[2017]12786号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3月28日18时30分许,星桥派出所在日常检查至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天都城天禧B区工地时,发现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天都城天禧B区工程项目部未按时报送或告知员工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天都城天禧B区工程项目部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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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9 详情
    5 江人社监罚字[2017]0002号 江干区人社局

    1、主要违法事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植物科学研究区建设工程,截止2017年1月23日还涉及拖欠丁正红等152人的工资合计5790000元。我局于2017年1月23日向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监令字[2017]008号),责令其于2017年1月26日之前向丁正红等152人支付工资5790000元。但截止2017年2月13日当事人仅支付了丁正红等151人的工资共计4019428元,尚未支付丁正红等94人工资共计1770572元。2、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3、行政处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杭劳社法[2009]258号)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5、行政处罚的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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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03 详情
    6 余公(星)行罚决字[2018]15577号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8月18日,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雇佣他人做工。2018年08月31日14时00分,星桥派出所民警在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报送或告知员工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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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温鹿综法处字[2017]002-178 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7年5月29日夜间,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工程车外运处置其承建的温州市环商泄洪河道一期工程工地开挖产生的建筑垃圾(土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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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西城法罚字[2016]第21021823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6年07月06日13时20分,三墩中队队员江晨琦、裘振尧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承建浙江省老年医疗中心项目过程中,向工地南侧的东陈河排放污水。执法队员现场出示证件,经查,污水主要是下雨产生的,当事人从当日上午开始,利用工地内的一条长约70米的水沟将污水排到东陈河里,排放量约为0.2立方米。当事人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的行为未经审批,取得合法手续。执法队员于当日中午12点因同一违法行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排放污水,当事人未及时整改。当事人于2016年7月7日8时0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7张,《现场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1份。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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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4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2020)第018号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36120.0 无效 -
    2 [2018]第06号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8652.0 无效 -
    3 [2017]第55号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澳诺(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000.0 无效 -
    4 [2017]第45号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6348.0 无效 -

    土地抵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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