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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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天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25号 | 浙江省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2.对朱启标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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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详情 |
2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83号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83号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3871B法定代表人:刘建富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89号案由: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2020年6月7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东路伟星城市之光项目工地东南侧存在占道现象,经调查核实,是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处停放混凝土泵车进行混凝土输送作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6月7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6月7日,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东路伟星城市之光项目工地东南侧道路上,未经审批,停放混凝土泵车进行混凝土输送作业,占用城市道路约15平方米。2020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40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6月7日12时前停止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40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6月7日12时停止占用城市道路。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7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东路伟星城市之光项目工地东南侧占用城市道路,并于2020年6月10日8时25分前停止了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7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东路伟星城市之光项目工地东南侧道路上停放混凝土泵车进行混凝土输送作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020年7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300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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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详情 |
3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077号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077号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3871B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8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富案由: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2020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古城街道大洋西路与柏叶西路交叉口时,发现有几辆红色轻型自卸货车(浙JP03V7、浙J3K9Y7等)正从伟星国宾台项目建设工地驶出,装载着建筑垃圾。经询问,正在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现场轻型自卸货车均为个人所有,且无法提供任何处置建筑垃圾的核准文件,该行为也无取得相关审批许可。因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伟星国宾台的土建项目。2020年5月10日,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伟星国宾台建设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给周坚光联系的6辆车处置,该6辆车均为个人所有,且无任何处置建筑垃圾的核准文件。当日中午12点左右开始从大洋西路与柏叶西路交叉口国宾台建设工地驶出,途径靖江路,一直往南开到新的灵江中学隔壁,倒在白岩岙新村。第二车次从建设工地驶出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了解有关情况后,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并将建筑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此次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共六车,总计约三十土方量。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时间、地点、以及所使用的车辆等事实。调查笔录2份(其中旁证笔录1份),证明此次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当事人是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时间、地点、数量以及未经相关部门核准擅自建筑垃圾的事实。2020年6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059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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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详情 |
4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57号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57号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3871B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89号案由: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保持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整洁案2020年4月22日,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大田街道诚园工程施工过程中泥浆水外流到临海市大田街道诚园东边道路,导致临海市大田街道诚园东边道路五十米左右的路段被泥浆水覆盖,造成出入口道路不整洁。本局于2020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511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逾期未改。因其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4月22日,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大田街道诚园工程施工过程中泥浆水外流到临海市大田街道诚园东边道路,导致临海市大田街道诚园东边道路五十米左右的路段被泥浆水覆盖,造成出入口道路不整洁。本局于2020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511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逾期未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各2份,证明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大田街道诚园工程施工过程中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且未在2020年4月26日12时前自行改正等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4月22日,向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511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4月26日12时前及时对临海市大田街道诚园东边道路进行清洗,并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3、调查笔录1份,证明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的行为当事人是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未在大田街道诚园工程施工过程中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且未在2020年4月26日12时前自行改正等事实。2020年7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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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详情 |
5 |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70号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70号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3871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富住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89号案由: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案2019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曹家路与大洋路交汇东南角和润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对混凝土泵管进行冲洗降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本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189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7月22日12时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并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恢复道路原状,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7月22日上午,当事人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曹家路与大洋路交汇东南角和润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对混凝土泵管进行冲洗降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被污染的城市道路约15平方米。本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189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7月22日12时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并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恢复道路原状,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189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7月22日12时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并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恢复道路原状。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2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曹家路与大洋路交汇东南角对混凝土泵管进行冲洗降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且未在2019年7月22日12时前自行改正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2日在临海市大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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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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