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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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运政罚〔2022〕0631 |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18日10时22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新昌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黄科帅。2月28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2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黄科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黄科帅身份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文件影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新昌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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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详情 |
2 | 绍运政罚〔2022〕064 |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20日13时2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拔茅对浙DH2193罐式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何中秋,车辆所有人是新昌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柴油从西山到拔茅,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进行调查处理。1月26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对俞学云、授权委托书影印件、行驶证影印件、道路运输证影印件、驾驶证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新昌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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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详情 |
3 | 绍运政罚〔2021〕06315 |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7日14时24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嵊州市浦东大道三博路GP西1路口对浙DN8166特殊结构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喻汉军,车辆所有人是新昌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装运丙烷从新昌中孚燃气到嵊州八里洋,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进行调查处理。12月31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张天顺、陈哲旻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喻汉军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对喻汉军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新昌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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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详情 |
4 | 绍运政罚〔2021〕06117 |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1日16时1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新昌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梁江兴。6月22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徐良挺、吕健铭承办此案。2021年6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梁江兴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原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新昌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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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详情 |
5 | 绍运政罚〔2021〕06J5 |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2月20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0年12月20日9时07分,浙DL1089罐式货车从新昌开往儒岙,在新昌县东茗乡619县道按规定应休息20分钟,12时46分56秒至13时05分16秒休息时长不足20分钟,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其行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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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详情 |
6 | 嵊运罚决字[2019]第3306835119100028号 | 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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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详情 |
7 | 余运罚决字[2019]第3302815119000074号 | 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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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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