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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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运政罚〔2021〕9817 |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
2021年9月19日8时9分,苍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104K2006+2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91F66/浙AKL0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刘群海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刘群海驾驶浙A91F66/浙AKL0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货厢内部核定的尺寸为600mm,经实际检测货厢内部尺寸为1000mm,车辆货厢内部尺寸比核定的车辆货厢内部尺寸加高了400mm,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其行为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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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详情 |
2 | 温运政罚〔2021〕9816 |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8日18时40分,苍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04K2006+200对浙A26C11/浙AHZ84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戴政伟,车辆所有人是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装运石头从泰顺县到龙港市,苍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G104苍南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调查处理。9月22日苍南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黄加战、林岩承办此案。2021年9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戴政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应对违法行为在3日内予以改正。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苍南灵溪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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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详情 |
3 | 杭运政罚〔2021〕06146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2日15时35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收费站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的浙A3W612货车装载的铁丝网扬撒在G56(杭瑞高速)杭州方向K20附近公路路面上。2021年7月2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7月22日,执法人员对李勇亮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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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详情 |
4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7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沈水龙、周建民发现当事人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驾驶浙A75F56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AJ1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杭州市上城区博莱商务酒店三里亭单元G0906-R21-18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工地内装了一车工程渣土(碎水泥块等)出发,途径石桥路、临丁路、沈半路、运河路等,准备装到杭州市临平区塘栖柴家坞69号进行消纳。于2021年06月02日00时47分,途径杭州临平区崇贤街道320国道与运河路交叉口北侧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车辆没有倾倒,无遗撒、车辆已覆盖。经询问,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准运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编号为:余综执查(扣)决字【2021】第3087890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车辆进行了暂扣。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许可的情况下运输工程渣土,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情形。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崇贤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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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5 | 杭运政罚〔2021〕40140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8日14时30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35公路K662+000巡查时,对车号为浙A75F56/浙AAJ14挂牵引车进行监督检查,该车驾驶员任凯旋提供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经现场核查,该车实际货厢尺寸与道路运输证车辆登记信息不符,浙A75F56/浙AAJ14挂牵引车上方左右两侧各加装1块长10000mm,高500mm的栏板,后侧加装一块长2550mm,高500mm的栏板。该车所有人为杭州陆讯物流有限公司。杭州陆讯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已对浙A75F56/浙AAJ14挂牵引车加高的栏板进行了拆除。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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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详情 |
6 | 湖路政罚〔2021〕03597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8日12时39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湖盐公路浔练公路路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7H526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张磊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张磊驾驶浙A7H526重型普通货车装载保温管从练市到湖州,经湖盐公路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高度为4.12米,而该车核定总高度为4.00米超高0.12米。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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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详情 |
7 | 杭路政罚〔2021〕401544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1日15时13分,浙A69D60/浙AJL28挂牵引车(6轴)行经G235K666+5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杭州航达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9.88吨。2021年4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4月23日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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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详情 |
8 | 杭运政罚〔2021〕40106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2021年04月21日15时25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余杭街道荆余路与东西大道路口巡查时,发现唐弟远驾驶浙A69D60/浙AJL28挂牵引车,载运渣土。在检查现场,唐弟远无法出示浙AJL2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据驾驶员叙述,该车从仓前街道绿汀路装载渣土运往桐乡,本趟运输运费1800元整,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查询浙江运政系统,未发现浙AJL2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申请道路运输证的记录,车辆所有人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有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浙交运管许可杭字330104100054号。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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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详情 |
9 | 嘉运政罚〔2020〕452 |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9日10时06分,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海盐县G92高速南北湖出口对浙A6C069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冯贵龙,车辆所有人是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11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年11月9日经批准对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冯贵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行驶证复印件》、《冯贵龙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数据查询》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6C06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陆迅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海盐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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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详情 |
10 | 湖运政罚〔2020〕5J55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0月27日13时44分,浙A3W660普通货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被我执法人员查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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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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