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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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运政罚〔2021〕5410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0日10时43分,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陆仁平、盛建军(执法证号分别是:33010149、33010151),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788号5楼杭州富阳东海石油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公司工作人员高成宇对自己安全管理岗位的职责不清,对公司驾驶人员的违法驾驶行为没有按照公司制度规定进行内部处理。公司对GPS大量超速通报信息没有进行分析和研究,没有落实处理。5月20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2日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5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姚龙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公司考核制度复印件、公司奖惩制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富阳东海石油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阳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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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详情 |
2 | 杭运政罚〔2021〕544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27日14时0分,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富阳东海石油有限公司停车场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停车场无人员管理有违法嫌疑,随后执法人员与该公司管理人员王松元联系后达到现场,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王松元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当事人因家中临时有事,暂时离开停车场,并没有向公司管理层报备。该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其行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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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详情 |
3 | 杭运政罚〔2021〕5923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2月07日09时54分,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收到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的工单,(工单编号:330183********085129),发现杭州富阳东海石油有限公司车辆浙A23C88于2020年12月05日08时15分和2020年12月06日05时57分上传的派车单(派车单号分别为330120009420120500050223和330120009420120600030251),押运员古绪俊(身份证号:340223********541X)未登记在该企业,杭州富阳东海石油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其行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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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详情 |
4 | 杭税二稽罚[2020]530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1月-2019年3月你单位取得账外含税收入1820574.53元(其中2018年1619468.72元、2019年201105.81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建税、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百分之六十罚款计192138.5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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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详情 |
5 | 杭运政罚〔2020〕5913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7月10日15时05分,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788号5楼东海石油会议室对杭州富阳东海石油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向现场人员该公司安全负责人姚龙平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经检查该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档案,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王健和王雪刚的岗前培训相关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三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其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处罚单位)。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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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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