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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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15052001020010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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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详情 |
2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21011911100055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当事人名称: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08日14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荆丰商厦工地北侧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当事人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荆丰商厦工地,工地项目内的生活区的污水原先都是集中在污水处理池后再进行处理,10月8日因为污水处理池出了问题,也没来得及去修。当事人就将污水通过管道汇集到污水处理池附近,再借助地势直接排放到工地北侧的河道内。在当天14时00分左右,被执法队员发现并制止。经现场测量,工地北侧门前港河道内河面被污染的面积约为6平方米。执法队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822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壹仟贰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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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 详情 |
3 | 余公(五)行罚决字[2019]55936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余杭区五常街道的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务工人员的相关信息,于2019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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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详情 |
4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21051908270011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8月13日22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东侧荆丰商厦施工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浇筑楼层混凝土底板,施工工具主要有:混凝土搅拌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辆,施工噪音主要由上述施工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执法人员在施工工地围墙外1米处测试,噪声值为57.7dB(A),超出国家在该类区域噪声标准2.7dB(A)。当事人施工地点东侧、北侧为拆迁区块,没有居民,南侧约100米为五常卫生院,西侧约80米为浙江省海洋研究所干部培训基地,有人员在培训。当事人施工工地周围无其他噪声源,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于当晚22时55分停止了施工,清理了现场。2019年8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该工地8月13日晚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的反馈意见。另查证,当事人在2018年11月因同样事由被我局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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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详情 |
5 | 余城法罚字[2019]第11008627号 |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当事人名称: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2月21日下午,当事人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街道城东路余政储出(2015)17号地块建设工地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当事人用抽水泵将基坑里的污水抽上来,接上两根塑料管将水排放到工地西侧城东路非机动车道上,最后流到非机动车道上的雨水井内。经现场测量,被污染的非机动车道上长为20米,宽为2.5米,面积为50平方米。当事人违法行为于2019年2月21日14时35分被执法队员发现,2019年2月25日检查后当事人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伍仟圆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大禹支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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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详情 |
6 | 盐公(西)行罚决字[2019]50146号 | 海盐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7月起,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刘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19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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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详情 |
7 |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7〕548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5个带有“上海冠龍閥門機械控股有限公司”字样的阀门、没收12个带有“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字样的阀门;二、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壹拾玖元整(7319.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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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 详情 |
8 | 余城法罚字[2018]第51057544号 |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1月06日00时52分,当事人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高顺路西嘉广场西侧立体车库项目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楼板打磨,噪音主要是一台电动手扶式混凝土抹光机打磨楼板时产生。经执法人员在工地场界外1米处进行噪音测试,测得噪声值为leg=56.6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1.6dB(A)。该工地东侧为横板桥农居点,南侧为汉庭酒店。当事人接到《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城法责改字(2018)第0093704号后,停止了施工。2018年11月21日,余杭区余杭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经查,该工地方的夜间施工未经行政许可”的反馈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陆仟圆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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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余公(良)行罚决字[2018]12228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8年04月30日以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的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雇佣员工在该单位上班,但该单位一直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员工的相关信息,于2018年05月0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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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余公(瓶)行罚决字[2018]10118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中旬以来,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招用流动人员务工至今,该单位未按时报送员工的相关信息,后于2018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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