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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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罚[2021]第70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鹿罚[2021]70号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祖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47862H住所:温州市机场大道5052号诚远大厦25层、26层我局于2021年9月7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你公司从事油品运输,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在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大道乐颐亭(朝阳车队停车场)对你公司油罐车进行抽样检测(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所),检测结果表明,鹿城区运输的牌号为浙C31505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变动值和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值均不符合国家《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规定的标准,被判定不合格,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二、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油罐车委托取样检测情况;三、检测报告(编号:YGC20210110)和委托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牌号为浙C31505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变动值和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值均超过国家标准限值,被判定不合格;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确认8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油罐车进行抽样检测的情况;五、现场照片共1张,证明我局委托取样检测情况;六、其他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1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1]70号),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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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详情 |
2 | 温运政罚〔2021〕0231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0月10日至12月17日期间,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李卫东驾驶浙C28517大型普通客车在温州新南站、温州动车南站和温州龙湾国际机场之间接送旅客,每日多次往返。该车核定线路起讫点为温州双屿客运中心站和虹桥客运中心站,日发班次为3.0,实际运行线路与核定线路不符。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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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详情 |
3 | 温运罚决字[2019]第3303004119100687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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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详情 |
4 | 温税稽罚[2019]187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5年,你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份,合同金额128875131元,签订车辆购销合同2份,合同金额2600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2、2016年,你单位签订车辆购销合同2份,合同金额金额3017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3、2017年,你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共3份,合同金额18983708元,签订车辆购销合同3份,合同金额4084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4、2015年,你单位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支付加班费、慰问金、安管人员奖金及支付职工福利费18笔,支付金额253690.1元,未按规定合并工资薪金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并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种类_税款征收类_16.偷税”之基准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应缴纳未缴纳的印花税47268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2363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并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种类_税款征收类_2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之基准,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8994.13元处以0.5倍数罚款计19497.0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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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详情 |
5 | 瑞运罚决字[2019]第3303815119000018号 | 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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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详情 |
6 | 温运罚决字[2016] 第3303004116105037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11月29日09时50分,驾驶员王银川驾驶浙C.17130大型普通客车从平阳鳌江始发开往温州,途经瓯海南白象高速路口边时检查发现车上共有34名乘客,其中有6名乘客无法出示正规车票,因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调查:这趟载客34人从平阳鳌江始发开往温州,其中有6名乘客是在平阳鳌江客运站外上车的,没有正规车票;驾驶员王银川已收取这6名乘客每人车费25元,共计150元。现查实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并附有下列证据材料佐证。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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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 详情 |
7 | 温运罚决字[2016] 第3303004116103979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一案,于2016年08月10日立案,经现场调查和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6年08月10日下午,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陆军驾驶浙C.33668大型普通客车从温州发车到瑞安,14时15分停靠牛山客运中心公交站招揽四名乘客,每位乘客收取12元车费,当场被我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并及接受稽查,其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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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 详情 |
8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107511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一案,于2015年05月07日立案,经现场监控调查和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5年05月07日上午,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邓志新驾驶浙C.33661大型普通客车从温州牛山客运中心载客至瑞安,10时31分停靠牛山南方宾馆前上客1人至瑞安,收取乘客10元车费,当场被我大队监控拍录查获,该车核定停靠站点为瑞安客运站和温州牛山客运中心,其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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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 详情 |
9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107512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一案,于2015年08月19日立案,经现场监控调查和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5年08月19日上午,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巫开和驾驶浙C.33665大型普通客车从温州发车至瑞安,10时44分停靠在牛山南方宾馆前上客10名,每人运费10元,当场被我大队监控拍录查获,该车核定停靠站点为温州牛山客运中心和瑞安客运中心,其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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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 详情 |
10 | 温运罚决字[2018]第3303004118102642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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