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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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公(凤)行罚决字[2021]01686号 | 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凤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与王某某等五人建立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将王某某等五人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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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2 |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14-0078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余杭区乔司街道吴家安置房二期项目东区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施工内容是混凝土浇筑作业,施工工具是混凝土运输车一辆、输送泵一台和振动泵一台,施工的时间是从2020年10月21日14时30分开始一直持续到2020年10月21日23时40分,2020年10月21日23时10分被执法人员发现。环境噪声是施工工具运行时产生,经现场场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的实测值为Leq=68.7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13.7dB(A),该工地西侧与逸家花苑居民居住点相邻,东侧是月牙路,南侧是空地,北侧是吴家安置房项目一期。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306131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0年12月02日,余杭区临平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2020年10月21日,该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反馈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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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详情 |
3 | 嘉环罚字〔2018〕23号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2018年8月16日,嘉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嘉兴市塘汇街道和风路1651号的沥青搅拌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该搅拌站主要物料为黄砂、碎石,当事人搅拌站内部分黄砂、碎石呈露天堆放状态,未采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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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详情 |
4 | ( 南 )安监管罚〔 2017〕10号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安监管罚〔2017〕10号被处罚人:章锡根性别:男年龄:55岁联系电话:13505738310身份证号:330102********0017家庭住址:浙江省嘉兴市姚庄路6号所在单位: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单位地址:嘉兴市中山东路1135号邮编:3140002017年2月14日10时40分许,由章锡根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嘉兴市妇幼保健院二期建安工程停车楼项目,在三楼汽车坡道进行钢结构玻璃雨棚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本局根据南湖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嘉兴市妇幼保健院二期建安工程“2.1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就章锡根涉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违法行为,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查处。现查明,章锡根作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现场照片13张,证明事故发生时工作场所的情况。证据二: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证据三:询问笔录12份,被询问人章锡根、孙红波、陈泽赞、杨勤等人的陈述,证明章锡根作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证据四: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章锡根的2016年度收入证明及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章锡根的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证明章锡根2016年度收入人民币174066.56元;证据五:朱向前身份证复印件1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份、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证明朱向前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及死亡后得到了相应赔偿;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章锡根公民身份。2017年5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章锡根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安监管罚告[2017]10号)和听证告知书(南安监管听告[2017]8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章锡根授权处理“2.14”事故的合法委托代理人孙红波,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局认为,章锡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章锡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贰佰贰拾元整(522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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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 详情 |
5 | 平公(钟埭)行罚决字[2018]11744号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6月22日以来,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与流动人口周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周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流动人口周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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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平公(钟埭)行罚决字[2018]10252号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30日以来,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与流动人口王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王某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流动人口王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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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嘉环罚字〔2017〕24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2017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嘉兴市塘汇街道和风路1651号的沥青搅拌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由监测人员对沥青搅拌站导热油炉烟气排放口有组织排放的废气进行布点监测。采集的废气样品经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析,样品颗粒物浓度平均值为58.5mg/m3,二氧化硫浓度平均值为1102mg/m3,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为667mg/m3,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超过了国家相关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17年9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责改〔2017〕21号),于2017年11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环罚告〔2017〕24号),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肆佰元整(罚款人民币107,4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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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嘉南公(消)行罚决字〔2017〕10663号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
现查明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博山社区高丰社区安置房(湘南公寓四期)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改正。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2017年8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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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南综执罚字[2017]521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17年5月9日22时30分时,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在南湖区中环东路与广益路交叉口以北的妇保院二期工程工地使用运输车辆进行泥浆外运施工,产生噪音污染环境,并由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22时40分责令其停止施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17年6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南综执告字〔2017〕5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22时至22时40分在擅自南湖区中环东路与广益路交叉口以北的妇保院二期工程工地使用运输车辆进行泥浆外运施工,产生噪音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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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南 )安监管罚〔 2017〕9号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安监管罚〔2017〕9号被处罚单位: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1135号邮编:31400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章锡根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505738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959M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14日10时40分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嘉兴市妇幼保健院二期建安工程停车楼项目,在三楼汽车坡道进行钢结构玻璃雨棚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本局根据南湖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嘉兴市妇幼保健院二期建安工程“2.1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就该单位涉嫌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违法行为,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查处。现查明,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方,内部管理混乱,违规将该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对标段内高空作业区域未履行有效地现场安全管理,现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现场照片13张,证明事故发生时工作场所的情况。证据二: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证据三:询问笔录12份,证人章锡根、孙红波、陈泽赞、杨勤等人的陈述,证明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方,内部管理混乱,违规将该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对标段内高空作业区域未履行有效地现场安全管理,现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证据四:《技术分析报告》1份,根据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的分析,证明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方,内部管理混乱,违规将该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对标段内高空作业区域未履行有效地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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