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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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市监处字〔2021〕651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环保电价款人民币66240.02元。二、罚款人民币1441.83元。综上,罚没款共计67681.8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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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详情 |
2 | 海市监处字〔2021〕456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环保电价款人民币929087.66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综上,罚没款共计959087.6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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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详情 |
3 | 海(消)行罚决字〔2020〕0030号 | 海宁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海宁市许村镇孙桥村的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36135059056789-0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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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详情 |
4 | 海发改节能罚〔2019〕1号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市发展和改革局 |
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在没有通过节能主管部门节能评估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5号备用锅炉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鉴于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5号备用锅炉(130蒸吨/小时循环硫化床高温高压锅炉)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我局对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此次节能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5号锅炉建设项目保持现状,在节能主管部门没有通过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前,不得进行建设、生产、使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局或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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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详情 |
5 | 嘉价检处〔2019〕8号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在部分时段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时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分钱。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7小时,涉及上网电量292744千瓦时,脱硫电价款4391.16元,其中:超限值1倍及以上3小时,应给予罚款,涉及上网电量46423.33千瓦时,脱硫电价款696.35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以内6小时,涉及电量97765千瓦时,除尘电价款195.53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23小时,涉及电量288755千瓦时,脱硝电价款2887.55元,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及以上8小时,应给予罚款,共涉及电量86430千瓦时,脱硝电价款864.30元。以上环保电价加价款总计金额7474.24元。本机关认为,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8年1月10日依法向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价检告[2019]10号),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鉴于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能认真配合检查,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环保电价加价款7474.24元(柒仟肆佰柒拾肆元贰角肆分);2、罚款1560.65元(壹仟伍佰陆拾元陆角伍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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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详情 |
6 | 嘉价检处〔2018〕12 号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根据《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抄送非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嘉环函〔2017〕39号、嘉环函〔2017〕114号)和国家电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嘉兴供电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电量数据统计认定,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1、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24小时,因CMOS传输故障致使二氧化硫折算浓度(mg/Nm3)显示数值为零60小时,合计84小时,涉及上网电量792422千瓦时,脱硫电价款11886.33元,其中:超限值1倍及以上7小时,应给予罚款,涉及上网电量72074千瓦时,脱硫电价款1081.11元;2、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以内8小时,因CMOS传输故障导致烟尘折算浓度(mg/Nm)显示数值为零13小时,合计21小时,涉及电量212115千瓦时,合计除尘电价款424.23元;3、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1小时,因CMOS传输故障导致氮氧化物折算浓度(mg/Nm)显示数值为零28小时,合计39小时,涉及电量374166千瓦时,合计脱硝电价款3741.66元,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及以上3小时,应给予罚款,共涉及电量29769千瓦时,脱硝电价款297.69元。以上环保电价加价款总计金额16052.2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环保电价加价款16052.22元(壹万陆仟零伍拾贰元贰角贰分);2、罚款1378.80元(壹仟叁佰柒拾捌元八角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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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嘉价检处〔2017〕1号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4年6月14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在部分时段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时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分钱,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根据《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抄送非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嘉环函〔2016〕79号)和国家电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嘉兴供电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电量数据统计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环保电价加价款151624.87元(壹拾伍万壹仟陆佰贰拾肆元捌角柒分);2、罚款2491.93元(贰仟肆佰玖拾壹元玖角叁分),罚没款共计154116.80元(壹拾伍万肆仟壹佰壹拾陆元捌角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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