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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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家有、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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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1执769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家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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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14 |
2 |
李新河、留拥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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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43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李新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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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1-04-09 |
3 |
李新河与留拥进、福建优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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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162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新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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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11-09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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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1执441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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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法院 | 2020-02-03 | 2020-10-23 |
5 |
福州市鼓楼区海峡远晟投资合伙企业、福建顺祥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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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1执恢9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海峡远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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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20-10-23 |
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卜大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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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27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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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21-04-07 |
7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亚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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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1执14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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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20-11-04 |
8 |
黄培源、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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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执998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培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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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8-11-20 | 2018-12-01 |
9 |
蔡秋凉、留拥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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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754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蔡秋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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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12 | 2019-01-09 |
1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三大鞋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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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51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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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12 | 2019-01-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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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21民初276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被告-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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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G31 | 2018-07-12 |
2 | (2015)朝民(商)初字第453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留拥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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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G22 | 2017-10-29 |
3 | (2014)闽民初字第4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丁进煌 丁黎蓉 被告- 中国兆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泉州市得步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福建卜大贸易有限公司 郑经融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留拥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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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7-01-22 |
4 | (2014)泉民初字9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秋凉 被告- 留拥进 郑经融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帝皇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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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6-11-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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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582执恢821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6 | 详情 |
2 | (2017)闽0582执9987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24 | 详情 |
3 | (2016)闽0582执03746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26 | 详情 |
4 | (2016)闽0582执01362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11 | 详情 |
5 | (2015)晋执字第4934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1-12 | 详情 |
6 | (2015)晋执字第03846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10 | 详情 |
7 | (2015)泉执字第00457号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23 | 详情 |
8 | (2015)鲤执字第00769号 | 鲤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21 | 详情 |
9 | (2015)晋执字第01498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02 | 详情 |
10 | (2015)晋执字第01023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2-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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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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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122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绮泰(泉州)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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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绮泰(泉州)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82民初12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绮泰(泉州)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8146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31元,由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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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2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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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122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绮泰(泉州)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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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绮泰(泉州)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闽0582民初122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晋江市崇德路38号)第八法庭(速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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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3 |
[裁判文书]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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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初4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被告-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 晋江炜盛鞋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 留拥进 留永煌 留拥民 留金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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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民初457号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晋江炜盛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留拥进、留永煌、留拥民、留金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晋江炜盛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留拥进、留永煌、留拥民、留金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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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晋江炜盛鞋业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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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初4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被告- 留永煌 留拥民 晋江炜盛鞋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 留金令 留拥进 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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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晋江炜盛鞋业有限公司等: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6-15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民初457号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晋江炜盛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留拥进、留永煌、留拥民、留金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晋江炜盛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留拥进、留永煌、留拥民、留金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合计10,440万元(编号分别为35010420110000036、35010420110000048、35010420110000050、35010420110000060、35010420110000061、35010420110000083的六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未清偿本金分别为2,400万元、780万元、2,350万元、1,550万元、780万元、1,880万元,编号为3501012014000238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未清偿本金为700万元,合计10,4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为81,470,437.41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上述编号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上述诉讼请求项下的标的金额暂合计185,870,437.41元)二、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抵押物坐落于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石井村、涂寨镇东庄村大厅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惠国用(2012)出字第060018-1号至第060018-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惠房权证惠寨字第01493号至第01496号、惠房权证涂寨字第201300073号、第201300074号]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判令被告留拥进、留永煌、留拥民、留金令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晋江炜盛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主债务[即借款本金合计7,340万元(35010420110000048、35010420110000050、35010420110000060、35010420110000061、35010420110000083的五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未清偿本金分别为780万元、2,350万元、1,550万元、780万元、1,880万元,合计7,340万元)及其相应的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为57,730,206.74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上述五份编号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八个被告共同承担。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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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5 |
[评估报告书]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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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郑民添 被告- 吴德恩 福建省昭德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留拥进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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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5)南执字第2326号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民添与被执行人吴德恩、福建省昭德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留拥进、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南执字第232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闽C72G19号(捷达)小型轿车一辆。经依法委托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现已作出中利资评报字(2017)QZ第163号评估报告。经评估,估价对象于2017年10月20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4900元。现对本院(2015)南执字第2326-3号执行裁定书及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裁定书及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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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6 |
[评估报告书]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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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3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郑民添 被告- 吴德恩 福建省昭德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留拥进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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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书]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来源:南安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11-27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5)南执字第2326号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民添与被执行人吴德恩、福建省昭德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留拥进、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南执字第232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闽C72G19号(捷达)小型轿车一辆。经依法委托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现已作出中利资评报字(2017)QZ第163号评估报告。经评估,估价对象于2017年10月20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4900元。现对本院(2015)南执字第2326-3号执行裁定书及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裁定书及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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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7 |
[裁判文书]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大鞋服有限公司、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留拥进、蒋莉、魏志明、林亚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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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安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 被告-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三大鞋服有限公司 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 留拥进 蒋莉 魏志明 林亚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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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大鞋服有限公司、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留拥进、蒋莉、魏志明、林亚淑:本院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泉民初字8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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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8 |
[裁判文书]福建卜大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帝皇房地产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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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 福建帝皇房地产有限公司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卜大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帝皇房地产有限公司等 潘雪容 福建尚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鑫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泉州市对外加工装配管理服务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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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卜大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帝皇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经融: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你们及潘雪容、福建尚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鑫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对外加工装配管理服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泉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福建鑫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郑经融为3个月)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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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9 |
[裁判文书]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大鞋服有限公司、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留拥进、蒋莉、魏志明、林亚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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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8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安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 被告- 林亚淑 蒋莉 留拥进 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三大鞋服有限公司 魏志明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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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大鞋服有限公司、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留拥进、蒋莉、魏志明、林亚淑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6-20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大鞋服有限公司、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留拥进、蒋莉、魏志明、林亚淑:本院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泉民初字8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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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10 |
[裁判文书]福建卜大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帝皇房地产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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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6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当事人- 福建帝皇房地产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帝皇房地产有限公司等 潘雪容 福建尚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卜大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市对外加工装配管理服务公司 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鑫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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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福建卜大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帝皇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6-20福建卜大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帝皇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经融: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你们及潘雪容、福建尚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鑫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对外加工装配管理服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泉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福建鑫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郑经融为3个月)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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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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