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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城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温州市隔岸路183号百好花园吉祥阁一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100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金迅达小区内(西)内进行物业管理中,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未对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进行劝导(黑色其他垃圾桶内投有易腐垃圾垃圾蛋壳、桔子皮与其他垃圾废纸等,绿色易腐垃圾桶内投有废纸、塑料盒等其他垃圾,红色有害垃圾桶内投有气球等其他垃圾与药瓶等有害垃圾,蓝色可回收物垃圾桶内投有纸盒等可回收垃圾与食品包装袋等其他垃圾)。2022年3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现场垃圾桶内垃圾已按规定分类投放,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经查询,当事人2022年自然年度内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已被本机关立案处罚一次,案号:〔2022〕第22-0024号。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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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4 详情
    2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22-0024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3日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隔岸路百好花园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中一项义务: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2022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2022年1月20日内将垃圾分类,不得混合投放,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运。经复查,当事人于限期内改正。该行为已违反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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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8 详情
    3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22-0435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7日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温州市鹿城区望江东路丽江花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一项义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方式择一缴款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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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详情
    4 温鹿公(水)行罚决字[2021]01279号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水心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04日10时5分,水心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温州城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方*的信息,及未告知方*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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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详情
    5 温鹿公(浦)行罚决字[2020]04902号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南浦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8日16时,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城开花苑9幢113室的温州市城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开花苑物业管理处岗亭保安人员**未持有保安证件上岗工作。温州市城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三日内整改。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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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9 详情
    6 鹿(消)行罚决字〔2019〕0646号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中路西段11号地块由温州市城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丽江花苑(使用性质: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78000平方米)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温州市城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行鹿城支行(户名: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鹿城区大队 2019年12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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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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