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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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乐综执罚决字〔2021〕第21-0128号 |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日13时10分许,乐清市金佩克新能源有限公司城东街道坝头村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工作人员在搬运瓶装燃气钢瓶时在运输车内及车外工作区域吸烟,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燃气经营单位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78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乐清市农商银行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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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2 | 详情 |
2 | 温乐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041号 |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0日10时50分,乐清市金佩克新能源有限公司下属淡溪镇黄塘便民服务点的送气工赵元福在淡溪镇杨川村其妻子朱玲飞经营的杨川便利店内分两处场所存放大量燃气气瓶。经执法人员清点,现场共存有22只规格15KG气瓶,其中11只规格15KG已充装气瓶,11只规格15KG空瓶气瓶,经调查核实该存放场所未经核准。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乐清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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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详情 |
3 | 温乐综执〔2021〕罚决字第28-0066号 |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07日,本局经济开发区中队队员到温州乐清经济开发区经八路222号进行初步调查。经查,当事人乐清市金佩克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乐清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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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详情 |
4 | 温乐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49号 |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歀,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标准》第73项关于“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之自由裁量行使标准,建议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单位停止经营并没收当事单位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2、对当事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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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0 | 详情 |
5 | 温乐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24号 |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对编号9073098613的气瓶(到期检验日期为2021年5月)进行充装,2021年5月28日投放下属便民服务点并经由送气工配送给燃气用户。2021年6月22日,至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气瓶状态已过期。当事人向燃气用户提供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乐清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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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详情 |
6 | 温乐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19号 |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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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详情 |
7 | 温乐综执处字[2020]第006-006号 | 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1914:20:00,乐清市金佩克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乐清市淡溪镇富康东路61号,在未经核准的场地擅自存放已充装气瓶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淡溪中队2020-04-1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淡溪中队2020-04-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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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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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潘顺林 | 张祥琴 | 13.9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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