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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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仑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91号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为燃气经营者,其于2021年7月27日,在宁波北仑区霞浦街道临港一路东侧、鸿瑞园林西侧砖房内共计存放67个燃气气瓶(其中满瓶42只)。经核实,该场所不具备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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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2 | 北仑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75号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14日,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在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陈华浦新村13弄17号院内存放燃气气瓶,且该场所不具备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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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详情 |
3 | 北仑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503号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因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机关依法立案查处。2020年9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向其他店铺配送瓶装燃气时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属实。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作为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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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详情 |
4 | 北仑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778号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15时许在新碶街道高潮村五凤头*号新碶**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存在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9月11日15时前进行整改。2020年9月20日,本机关对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号店铺、嵩山路**号店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在向上述两家店铺配送瓶装燃气时仍存在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属实。当事人作为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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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详情 |
5 | 甬公仑(大)行罚决字[2020]01204号 |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14日14时至14时30分许,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危化品驾驶员曹*受公司指派,驾驶该公司牌照为浙B58CH3的危化品运输车和押运员金*一同给该公司客户(大矸敏达机械企业)运送危化品液化石油气瓶途经大矸街道富春江路与坝头路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称量,该危化品车货总重达到7850公斤,该车总质量4495公斤,核定载质量1740公斤,遂得出当天车载货量达到5095公斤,超过核定载货量190%以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北仑支行大矸分理处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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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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