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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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34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6月6日15时50分左右,在宁波鄞州区东郊街道星辰路655弄58号附近的道路上使用车牌号为浙B1F273的厨余垃圾收运车在路边倾倒约1立方米生活垃圾(污水),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7000万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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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详情 |
2 |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16-0136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12月3日3时25分在鄞州区东胜街道大河巷5号米尔来大食堂前随意倾倒一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倾倒量约1立方米,且于2018年9月3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万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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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详情 |
3 |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28-0027号 |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8月5日,我局中山东路中队接收我局公共秩序科移交案件,具体内容为宁波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辆牌照为浙B1F525中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垃圾收运车于2020年8月2日16时41分在鄞州区中山东路823弄枫丹公寓小区南门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时候车辆未做到密闭。经查,被处罚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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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详情 |
4 | (2018)甬鄞公共一决字第515号 | 区城管局 |
2018年9月10日8时25分左右,当事人在鄞州区明楼街道通途路与徐戎路交叉口东北侧倾倒生活垃圾一处,倾倒量为1立方米。经查,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77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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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8)甬海公共一决字第301号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8年8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宣裴村垃圾焚烧厂前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B·95197的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装载城市生活垃圾,有污水沿车尾滴漏到地面。当日,本机关以涉嫌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为由予以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本机关现查明,2018年8月20日,被处罚人宁波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95197的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运输鄞州区(原江东区)东柳坊、幸福苑等多个小区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时,途经海曙区洞桥镇宣裴村垃圾焚烧厂前,装载量约3吨。该车因使用保养不当,密封失效,导致车内积聚的生活垃圾污水沿车厢后部滴漏到地面,属于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为。另查明,2018年8月17日,被处罚人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立案查处。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宁波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为。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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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8)甬海公共一决字第284号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村垃圾焚烧厂前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B·0C360的中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城市生活垃圾,有污水沿车尾滴漏到地面。当日,本机关以涉嫌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为由予以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本机关现查明,2018年8月17日,被处罚人宁波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0C360的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运输鄞州区(原江东区)东柳坊、幸福苑等多个小区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时,途经海曙区洞桥镇宣裴村垃圾焚烧厂前,装载量约3吨。该车因使用保养不当,密封失效,导致车内积聚的生活垃圾污水沿车厢后部滴漏到地面,属于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为。另查明,被处罚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宁波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为。鉴于被处罚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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