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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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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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6执8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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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30 |
2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学犟、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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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82执3316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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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4 |
3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杨学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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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82执3315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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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4 |
4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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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2民初1840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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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5-06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市聚龙粮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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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执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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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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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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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终16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市聚汇鑫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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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5-17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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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终16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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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5-17 |
8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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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2执73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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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8 |
9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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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2执73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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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8 |
10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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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2执73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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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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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津0116执575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7 | 详情 |
2 | (2020)津0116执575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7 | 详情 |
3 | (2020)津02执75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4 | 详情 |
4 | (2020)津02执74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4 | 详情 |
5 | (2019)津0103执5146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1 | 详情 |
6 | (2019)苏12执593号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6 | 详情 |
7 | (2019)苏12执592号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6 | 详情 |
8 | (2019)苏12执591号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6 | 详情 |
9 | (2019)津01执181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13 | 详情 |
10 | (2018)津02执280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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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3380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被执行人杨学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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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380号 | 信用证纠纷 |
原告-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杨学犟 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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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380号杨学犟: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令你(单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843058.90元、利息16423971.06元(暂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52613.17元,并承担受理费121400.0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1146.04元,合计33847189.20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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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2 |
(2020)粤1972执334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被执行人杨学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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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345号 | 信用证纠纷 |
原告-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杨学犟 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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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345号杨学犟: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令你(单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216218.79元、利息20753516.29元(暂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39681.93元,并承担受理费137481.6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9151.90元,合计41861050.54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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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3 |
(2020)粤1972执337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被执行人杨学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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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379号 | 信用证纠纷 |
原告-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杨学犟 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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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379号杨学犟: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令你(单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993353.94元、利息15443154.56元(暂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80097.58元,并承担受理费114958.7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9236.55元,合计31935801.33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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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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