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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实业

    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山市区虎山路82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运政罚〔2022〕036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24日9时1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5高速公路杭州南收费站对浙H18718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该车从长兴出发,车上实际载客34人,在湖州长兴家居广场附近停靠揽客33人(车费每人120元已支付),在杭州南庄兜停靠揽客1人(车费100元未支付)。2月14日经批准立案,并指定裴弘武、桑丽萍承办此案。2022年2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杨春良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线路牌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影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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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5 详情
    2 衢运政罚〔2021〕01376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7日9时28分,衢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15省道衢州市柯城区宣家路口对浙H28360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12月30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对叶诗慧的询问笔录、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衢州建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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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 详情
    3 杭运政罚〔2021〕0370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4日10时50分,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车号为浙H28770的嘉兴-江山的客运班车在桐乡、下沙和老东站有停靠上客行为,这三处不是该客运班车规定的配客站点,存在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2021年10月25日经批准立案,并指定叶斌、卢昇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信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线路牌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信息、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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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8 详情
    4 衢运政罚〔2021〕018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1日9时37分,衢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衢江区320国道樟潭治超点附近(往龙游方向)对浙H28770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日忠,车辆所有人是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6月21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于6月24日对该公司代理人徐建飞,7月2日对驾驶员王日忠进行了询问调查,依法取得现场笔录、对王日忠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徐建飞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班车标志牌照片、从业资格证照片、道路运输证照片、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衢州建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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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详情
    5 衢运政罚〔2021〕21J7 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23日,江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核查浙H28360车辆动态数据,发现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车辆浙H28360于7月20日8点38分在江山大桥附近上客1名,该车核定经营线路是江山到嘉兴。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其行为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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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详情
    6 杭运政罚〔2021〕1546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3日9时45分左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石祥路188号附近巡查时,发现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的浙H18718普通客车从长兴出发,前往江山,中途站外上客11人。当时驾驶员为严洪青。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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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详情
    7 杭运政罚〔2021〕039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23日8时4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5杭州南收费站对浙H18718普通客车进行检查,该车从长兴开往江山,没有出站单,经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该车存在站外上客行为,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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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5 详情
    8 杭运政罚〔2021〕4034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20日09时24分,余杭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迎宾路火车浜公交站路段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浙H28360大型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执法人员向该车驾驶员张超出示执法证件了解情况,经查:浙H28360大型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为浙交运管客字33088109957,经营范围市际班车客运;客运标志牌衢运班字820059号,经营期限2016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叶慧诗客运从业资格证号为330823********7714号。据叶慧诗陈述:其驾驶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的浙H28360大型普通客车从嘉兴开往江山,在迎宾路火车浜公交站上客一人,此处上车的乘客每人收取运费60元。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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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7 详情
    9 甬运政罚〔2020〕12337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5日9时5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联丰村机场路对浙H25908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刘德勇,车辆业户是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6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整改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浙H25908普通客车经营者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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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6 详情
    10 杭运政罚〔2020〕1664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0日11时1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南高速口对浙H28360进行了检查,发现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有违法。2020年9月24日经批准立案,并指定陈美琴、庞璐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站外揽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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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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