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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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公(工)行罚决字[2019]50408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 2018年11月份起,王锐等人开始经营诸暨市涛天歌厅(店面名称为玖号公馆,法人代表殷升涛)。在经营期间,诸暨市涛天歌厅主动为到该歌厅娱乐的客人提供营利性陪侍服务。2018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诸暨市涛天歌厅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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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2 | 详情 |
2 | 诸公(工)行罚决字[2018]50875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民警在检查诸诸暨市涛天歌厅时发现涛天歌厅内部两个监控摄像头记录保存期限未达三十日,存在安全隐患。该单位没有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诸暨市涛天歌厅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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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详情 |
3 | 诸公(工)行罚决字[2018]13686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7月14日20时许,民警对诸暨市涛天歌厅进行检查时,发现涛天歌厅从业人员张某艳于7月14日19时50分许已上班,但涛天歌厅负责人马陆军并未按规定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系统,将张某艳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IC卡在治安管理系统内刷录,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马陆军作为涛天歌厅责任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娱乐场所管理系统。另查明:涛天歌厅于2018年1月20日因未按规定使用娱乐场所管理系统被诸暨市公安局警告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诸暨市涛天歌厅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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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 详情 |
4 | 诸公(消)行罚决字〔2018〕0092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三条,决定给予殷升涛投资经营的诸暨市涛天歌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4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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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 详情 |
5 | 诸公(工)行罚决字[2018]10508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月20日20时30分许,民警对诸暨市涛天歌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诸暨市涛天歌厅未按规定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系统,实际上班从业人员人数为六十人左右,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系统内刷卡数为零。马陆军作为诸暨市涛天歌厅责任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娱乐场所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诸暨市涛天歌厅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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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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