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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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永新县建筑总公司、徐风鸣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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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30民初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西省永新县建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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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14 |
2 |
吴强与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徐风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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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81民初1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吴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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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3-09 |
3 |
熊小星、聂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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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81执36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熊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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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16 |
4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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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执恢30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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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30 |
5 |
吉安市宏标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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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02执700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宏标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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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2-22 |
6 |
吉安今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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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02执异2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安今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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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06-05 |
7 |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熊小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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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民终17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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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12-03 |
8 |
金忠文、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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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81执1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忠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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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6-10 |
9 |
彭露琳、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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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02执异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彭露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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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1-02 | 2020-06-19 |
10 |
彭露琳、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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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02执异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彭露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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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1-02 | 2020-06-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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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赣0881执18号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2 | (2019)赣0881执53号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4 | 详情 |
3 | (2018)赣08执176号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26 | 详情 |
4 | (2018)赣0881执144号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14 | 详情 |
5 | (2017)赣08执95号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30 | 详情 |
6 | (2017)赣0881执192号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26 | 详情 |
7 | (2017)赣0802执618号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13 | 详情 |
8 | (2017)赣0802执558号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6 | 详情 |
9 | (2017)赣0802执470号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0 | 详情 |
10 | (2017)赣0802执11号 | 吉州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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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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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30民初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永新县建筑总公 被告- 罗震 王大鹏 徐风鸣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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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830民初77号徐风鸣、王大鹏、罗震、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徐风鸣,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永新县禾川镇城北居民区工业园东区14栋,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600201001X。被告:王大鹏,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永新县幸福街香神路二区129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7510292011。被告;罗震,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168号11栋1单元401房,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6002080034。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信和新城4#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84138509E。法定代表人:徐风鸣。原告江西省永新县建筑总公与被告徐风鸣、王大鹏、罗震、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永新县建筑总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700000元;2.判令被告徐风鸣、王大鹏、罗震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9日上午9时在永新县人民法院泮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承办法官:龙法官联系电话:0796-77329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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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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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风鸣、彭林秀、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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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02民初19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风鸣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彭林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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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风鸣、彭林秀、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802民初1978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吉安市吉州区法院速裁庭二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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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3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震、张珠玉、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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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02民初19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震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张珠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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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震、张珠玉、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802民初1977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吉安市吉州区法院速裁庭二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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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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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阳明路支行诉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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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02民初42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阳明路支行 当事人-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吉安恒鵬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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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阳明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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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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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风鸣、彭林秀、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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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02民初19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风鸣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彭林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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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风鸣、彭林秀、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522000元(按月息14.5%计算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7日止),其后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止;2、判决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吉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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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6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震、张珠玉、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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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02民初19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震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张珠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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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震、张珠玉、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罗震、张珠玉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截止2018年11月20日止利息522000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4.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吉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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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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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徐风鸣、王大鹏、罗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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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民初1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徐风鸣 王大鹏 罗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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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徐风鸣、王大鹏、罗震: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徐风鸣、王大鹏、罗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庭:民二庭承办法官:李爱平联系方式:0796-822454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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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
8 |
原告永新县中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徐风鸣、罗震、王大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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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民初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永新县中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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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徐风鸣、罗震、王大鹏:本院受理永新县中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本案起诉要点:1.四被告共同连带及时付清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共计1366万元,利息仅计算至2018年1月25日,具体应按月息3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至本案第一次开庭时止。本案定于2018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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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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