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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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勇文与王工、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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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勇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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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东莞科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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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科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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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东莞科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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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科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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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珠海大林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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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大林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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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吴勇文与王工、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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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勇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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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达联精密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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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达联精密电子(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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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珠海鸿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众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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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鸿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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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东莞市百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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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百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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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吴勇文与王工、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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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吴勇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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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吴勇文、王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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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吴勇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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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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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 王工 赵小兵 珠海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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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9-03-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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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执恢664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2 | 详情 |
2 | (2020)粤1972执9370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7 | 详情 |
3 | (2020)粤0112执8038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4 | 详情 |
4 | (2020)粤0404执147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3 | 详情 |
5 | (2019)粤0306执414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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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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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财保14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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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9)粤0403财保14号一案,现因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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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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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3执50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达联精密电子(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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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达联精密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结案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联系人:吴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5788771联系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32号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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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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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3执5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达联精密电子(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或 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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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受理达联精密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与你(或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或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或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现责令你(或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来本院申报财产。如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成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5788642联系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32号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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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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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3民初8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鸿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众钛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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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403民初807号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鸿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众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起的(节假日顺延)第五日15时00分(即2020年7月20日15时00分)在斗门区人民法院A605第三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注:如看到此公告,亦可亲自前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五山法庭领取相关诉讼材料。何法官电话:5788689冯书记员电话:5788740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五山人民法庭(五山中心小学旁)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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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5 |
(2019)粤1972民初15750号之一判决公告【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324748568Q)】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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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75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科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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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750号之一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324748568Q):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科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5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限被告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科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8643元,并支付利息(以18643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加工款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82元、保全费213元(原告已预交),共计495元,由原告东莞科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7元,由被告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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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6 |
(2019)粤0310民初5064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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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506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陈朝三 王工 赵小兵 深圳市路路通线路板有限公司 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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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5064号陈朝三、王工、赵小兵、深圳市路路通线路板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朝三、王工、赵小兵、深圳市路路通线路板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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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7 |
(2019)粤0310民初5065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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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506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工 赵小兵 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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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5065号王工、赵小兵、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工、赵小兵、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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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8 |
(2019)粤0310民初5065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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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506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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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5065号王工、赵小兵、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工、赵小兵、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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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9 |
(2019)粤0310民初5064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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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506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路通线路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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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5064号陈朝三、王工、赵小兵、深圳市路路通线路板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朝三、王工、赵小兵、深圳市路路通线路板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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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10 |
(2019)粤0118民初4461号原告广州长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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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8民初44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长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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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原告广州长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8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长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750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长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22元,由原告广州长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元,被告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即原沙埔镇政府旁)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529210542019-11-1514:43:50:0(2019)粤0118民初4461号原告广州长仁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科技,送达,广州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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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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