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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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025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6日,当事人对驶出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杨府山北侧03-02-51B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工地的车辆未冲洗干净,导致车辆车轮带泥上路,污染了工地出入口及出入口前杨府山东路路段,污染带长14米,宽2米,面积28平方米。2022年1月6日16时55分,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现场带泥车辙已清洗,当事人已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车轮带泥运行。经查询,当事人2022年自然年度内无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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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3 | 详情 |
2 | 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103号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3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21日,当事人在瓯海大道龙江路段使用牌照浙C52633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市核心片区广化单元黄龙商贸城街坊二期C-31、C-34地块项目2标段(C-34地块)的建筑垃圾,处置方量20立方米。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车辆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违法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1-0103号),当事人超过三日未提起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瓯海大道龙江路段使用牌照浙C52633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市核心片区广化单元黄龙商贸城街坊二期C-31、C-34地块项目2标段(C-34地块)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自2019年以来被我局以该案由行政处罚过1次。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和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支付宝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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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4 | 详情 |
3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35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4月23日,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外运处置温州金融保险产业项目(滨江商务区16-01-05/06地块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共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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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详情 |
4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177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车牌为浙C52652的重型自卸货车,外运处置温州市核心片区广化单元黄龙商贸城街坊2期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方量计20立方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弘锦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行政处罚依据: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中关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此前已7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其附件中关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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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详情 |
5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73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3月10日,当事人使用车牌号为浙C52253号的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市核心片区广化单元黄龙商贸城街坊二期C-31、C-34地块项目2标段(C-34地块)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方量为20立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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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详情 |
6 | 温永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20号 | 浙江省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已查明,当事人温州弘锦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浙C52253车上装载建筑垃圾渣土20立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并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34号关于“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内罚款5000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的规定。经计算,对当事人应当处以的罚款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伍仟元(5立方米以内)+壹万伍仟元元(共增加15立方米)=贰万元整。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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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详情 |
7 | 温路政罚〔2021〕0348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2日13时50分,浙C52696自卸货车(4轴)行经瓯海区瓯海大道曹埭村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6.35吨。2021年3月23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对杨玉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弘锦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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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详情 |
8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07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2月30日,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车牌为浙C52699的重型自卸货车,外运处置温州市核心片区广化单元黄龙商贸城街坊2期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方量计17立方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弘锦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中关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此前已5次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中关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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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详情 |
9 | 温鹿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529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当事人使用浙C52313等10辆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温州市核心片区广化单元黄龙商贸城街坊二期C-31、C-34地块项目2标段(C-34地块)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处置的方量为50000立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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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详情 |
10 | 温鹿综执〔2020〕罚决字第25-0217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2日晚上,当事人使用浙C52717和浙C52633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桥路的黄龙工地的建筑垃圾外运处置,处置方量共约38立方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弘锦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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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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