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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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消)行罚决字〔2021〕0055号 |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海盐县大桥新区01省道北、B7道路东的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值班,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高层建筑,且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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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详情 |
2 | 盐(消)行罚决字〔2020〕0014号 | 海盐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嘉兴友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源花苑商业城四层第一间)管理的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值班,未按照要求实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嘉兴友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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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详情 |
3 | 嘉环(盐)罚字〔2019〕203号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
2019年8月30日,本局对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588号1-6幢的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起重机械、重型机械等生产制造。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危废贮存仓库门口露天堆放有11袋漆渣、共约10吨,现场无防护措施;已建成的危废仓库内,危废分类存放不到位,相关标识不规范。当事人涉嫌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本局决定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0年12月注册成立,当事人年产200台(套)超大型起重机生产建设项目于2011年4月通过环评批复;2016年10月,通过环保设施竣工备案登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9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本局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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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详情 |
4 | 嘉环(盐)罚字〔2019〕173号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
2019年11月1日,本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称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厂区内随意倾倒填埋工业固废,本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超大型起重机生产,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区内篮球场南侧场地倾倒填埋了后处理工序产生的石英铁矿废砂,属于一般工业固废,重约10吨,面积约50平方米。当事人涉嫌对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安全分类存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本局决定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0年12月注册成立,当事人年产200台(套)超大型起重机生产建设项目于2011年4月通过环评批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9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本局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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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详情 |
5 | (盐)质监罚字〔2018〕120号 | 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根据2018年10月18日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中的整改要求,2018年11月15日,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对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从事起重机械主要部件焊缝焊接的作业人员无法提供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证书。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2018年11月19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浙江海重重工有限公司为2010年12月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策,住所:海盐县大桥新区01省道北、B7道路东,核准经营范围:起重运输机械、环保设备、钢结构、电气控制柜、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制造、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批发、零售。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8日,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本局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在接到该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后,未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在2018年11月15日上午,从事起重机械端梁焊缝焊接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被本局依法查获。2018年12月24日,本局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盐)质监罚告字〔2018〕120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此行为属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焊接作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收入缴款书》中的三种缴款方式(1.手机支付;2.网上支付;3.柜面缴款)自主选择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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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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