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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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环罚字[2020]50号(虞)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50号(虞) 当事人:浙江中金格派锂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UWH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兴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20年5月29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20000t/a高性能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于2019年5月开始建设,于2020年5月基本建设完成,目前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赵喜太、詹贵斌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龚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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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详情 |
2 | 绍市环罚字[2020]37号(虞)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37号(虞) 当事人:浙江中金格派锂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UWH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兴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20年3月30日对你单位随意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球磨车间南侧及污水站南侧堆放着大量贴有危险废物标识的固体废物。经调查查实,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镍污泥随意堆放在球磨车间南侧及污水站南侧,重量约100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张敏、詹贵斌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龚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nb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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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详情 |
3 | 绍市环罚字[2020]15号(虞)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15号(虞) 当事人:浙江中金格派锂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UWH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兴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一路19号 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隐患排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执法人员查阅你单位环境突发事件相关资料,发现你单位已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已按要求开展培训及演练,但未制定环境隐患排查制度,未按规定开展环境隐患排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隐患排查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张敏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龚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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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详情 |
4 | 绍市环罚字[2019]95号(虞)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95号(虞) 当事人:浙江中金格派锂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UWH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栋强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铜萃取车间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一级碱喷淋泵停运,导致废气未经有效处理排放,影响周边环境。经调查查实,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采用2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进行处理,由于碱喷淋泵电器故障停运,导致上述情况发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詹贵斌、李国敏、罗怀兵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曹栋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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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详情 |
5 |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9]53703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0日(不包括10日)至今,浙江中金格派锂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购买和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时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的数量、流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元并处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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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详情 |
6 | 虞环罚字(2018)288号 | 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288号 当事人:浙江中金格派锂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UWH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栋强 详细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一路 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浸出车间3号浸出工段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有酸雾废气产生,其配套的一级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及喷淋泵正在运行,但该喷淋塔吸收液经现场pH试纸初测不呈碱性,不符合正常运行要求。采该吸收液水样一瓶送监测,经监测pH值为6.22,不符合正常运行要求(pH>9)。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詹贵斌、唐志刚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nb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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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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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第22号 | 上海格熠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甘肃科投贸易有限公司 | 4040 | 无效 | - |
2 | 2021年第21号 | 上海格派镍钴能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甘肃科投贸易有限公司 | 795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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