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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望景置业

    杭州望景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屏新路18号9号楼202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05026号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02月26日10时36分我局西湖留下中队孙学谦、林雁、胡红卫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望景置业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留下街道屏新路铂悦城前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执法队员依照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经查,被污染的路面长70米,宽1米,面积合计为70平方米。该公司已按照规定在工地出入口设置了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队员指正后,立即进行了整改。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9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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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7 详情
    2 西城法罚字[2019]第21005983号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03月06日08时40分我局西湖留下中队孙学谦、林雁、胡红卫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05日下午开始在西湖区留下屏新路铂悦城工地西南侧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施工材料,执法队员依照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西湖区屏新路铂悦城工地西南侧的人行道和车行道上堆放建筑施工材料,其中人行道上堆放了石子1堆和部分散落的砖块,占用人行道长3米,宽1米,合计3平方米;车行道上堆设了1堆黄沙,4堆轻质砖,2堆红砖,占用车行道长8米,宽1.5米,合计12平方米,总计占用城市道路合计15平方米。经核查,当事人该行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队员指正后,当事人于2019年03月08日10时前完成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07月31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中队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4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前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望景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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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7 详情
    3 西城法罚字[2019]第31004927号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02月26日10时36分我局西湖留下中队孙学谦、林雁、胡红卫通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当事人杭州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4日15点左右开始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屏峰社区东路23号电线杆旁擅自砍伐树木,执法队员依照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经查,现场并没有发现树木,只发现了两个树坑。随后赶到的望景置业的相关工作人员称其为了开设工地出入口迁移了两棵树木,在迁移的过程中将要一棵应当迁移的胸径为12厘米的香樟树砍伐掉,并现场出具了《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行政决定许可书》表明其迁移行为经过了许可。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核实,当事人将一棵胸径12厘米的树木砍掉,将另一颗胸径为9厘米的树木迁移到了指定的位置。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7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提供的《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杭园文许可【2019】C011号)及相关附件1份。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按树木赔偿价格中二类树木,胸径为12cm,处罚按1.5倍计算:(250+75*2)*1.5=600元)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望景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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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6 详情
    4 西城法罚字[2018]第11028416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8年09月01日15时30分我局西湖留下中队林雁、胡红卫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西湖区屏新路杭政储出(2018)5号地块进行渣土处置。执法人员依法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检查当事人在西湖区屏新路杭政储出(2018)5号商业商务用地地块进行渣土外运,现场有用于渣土外运的车辆和挖掘装载机等,经核查,当事人该行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队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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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24493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8年07月31日16时20分我局西湖留下中队林雁、胡红卫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下旬开始在西湖区屏新路520新天地对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屏新路520新天地对面的人行道和车行道上铺设铁板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经现场测量占用城市道路设施25.97平方米,其中人行道16.69平方米,车行道9.28平方米。经核查,当事人该行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队员指正后,于2018年9月18日10时30分前完成整改。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人委托书1份。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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