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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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运政罚〔2021〕2076 |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8日16时4分,宁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海县梅林街道冯家村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林绒娟。7月8日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潘靓波、施韩骁承办此案。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林绒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证据复印件、林绒娟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它书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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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2 | 甬公仑(白)行罚决字[2020]02486号 |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白峰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1日10时许,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根据公司安排,驾驶该公司牌照为浙B0Y003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和押运员舒*一同将33吨92号汽油从镇海三官堂油库运往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公司,沿江南公路西往东到经十二路时,为减少拥堵、节约时间,刘*不顾路口禁止危化品车辆行驶的指示标志,在明知未取得该路段通行证的情况下,改变行驶路线,后沿江南公路西往东到经十二路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核查,该公司浙B0Y003危化品运输车辆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该路段,此次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柴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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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详情 |
3 | 甬公仑(小)行罚决字[2020]02143号 |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小港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09日14时36分许,你公司驾驶员俞*根据公司安排,驾驶你公司牌照为浙BN0318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和押运员林*一同到小港街道陈山西路停车场装油,对方联系人将危化品3号燃料油输入你们运输车后,你公司车辆驶离准备运往宁海梅林,因电子运单没有详细规定行驶路线,在看到相关禁行标志后,驾驶员俞*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该危化品运输车在沿北仑区小港街道陈山西路南往北向石门山隧道方向行驶时,被附近巡逻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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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详情 |
4 | 甬运政罚〔2020〕2016 |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2日19时0分,宁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对浙BE9523罐式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2020年8月19日宁海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其它书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E9523罐式货车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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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详情 |
5 | 甬运政罚〔2020〕209 |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6日9时0分,宁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海梅林北路208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有违法。2020年8月6日宁海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其它书证》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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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详情 |
6 | 宁县运罚决字[2019]第3302265119100089号 | 宁海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2019年10月13日我所接到综合监管平台的异常工单编号33022019101501063号,描述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的浙B.E9619危货汽车超速行驶。2019年10月17日15时14分,我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浙B.E9619危货汽车在2019年10月11日当天超速报警共计29条,公司的车辆GPS日志未对该车的超速行为进行登记。监管人员林绒娟未对超速驾驶员进行提醒,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运输态信息处理制度。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的行为因道路运输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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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详情 |
7 | 宁县运罚决字[2019]第3302265119100078号 | 宁海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2019年10月10日14时35分,宁海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违法嫌疑,于是对公司的法人林樟槐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后发现:2019年9月29日我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所属车辆携带的安全卡不齐全、企业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无建立、专用停车场有破损情况。要求企业在国庆假期前完成。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为车辆配备车辆的安全设施、设备,浙B.E8787车辆押运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的行为因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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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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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1]0010号 | 林芬叶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 482.88 | 无效 | - |
2 | (宁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1]0009号 | 林樟槐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 2535.12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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