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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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地海罚〔2022〕2713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日8点5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投诉,在千岛湖上江埠大桥水域发现了千岛湖302船船头装了起吊机作业,9时40分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该船从事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查后,当事人主动改正拆除起吊机,消除危害后果。3月2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3月2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余文华、陈卫平承办此案。2022年3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郑齐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举报记录原件、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方震凡身份证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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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详情 |
2 | 杭地海罚〔2021〕2775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4日9时4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千岛湖月光岛水域巡查时,发现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千岛湖335船本航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5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1月3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陈卫平、严华根承办此案。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许杜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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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详情 |
3 | 杭地海罚〔2021〕2738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13日16时2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千岛湖梅峰岛水域进行了检查。2月14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6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童江飞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方震凡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童江飞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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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详情 |
4 | 杭地海罚〔2020〕2723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8月20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港航“智慧海事”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0年8月20日9时30分,闻涛06从旅游码头出发游玩中心湖区,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单位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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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详情 |
5 | 浙地海罚-AF〔2020〕15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4月5日,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千岛湖梅峰停靠点水域实施的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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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详情 |
6 | 浙地海罚-AF〔2020〕16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4月5日,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千岛湖梅峰岛停泊点实施的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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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详情 |
7 | 浙地海罚-AF〔2019〕56 | 浙江省淳安县地方海事处 |
2019年9月11日,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千岛湖旅游码头实施的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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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详情 |
8 | 浙地海罚-AF〔2019〕57 | 浙江省淳安县地方海事处 |
2019年10月23日,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千岛湖旅游码头实施的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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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详情 |
9 | 浙地海罚-AF〔2019〕55 | 浙江省淳安县地方海事处 |
2019年9月3日,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千岛湖旅游码头实施的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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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详情 |
10 | 浙地海罚-AF〔2019〕35 | 浙江省淳安县地方海事处 |
2019年7月18日,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千岛湖旅游码头水域实施的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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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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