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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瑞丰

    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达县河市镇阁溪村二社
    • 简介:-
    • 法律诉讼 4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7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达州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尚书坊教育培训学校,银联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新稻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天天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州创丰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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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702执120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达州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达州市通川区尚书坊教育培训学校
    银联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新稻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天天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达州创丰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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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0-12-15
    2

    廖辉,陈蜀燕,廖均,廖丹,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达州瑞丰木业有限公司,成都鑫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廖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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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702执恢4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廖辉
    陈蜀燕
    廖均
    廖丹
    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
    达州瑞丰木业有限公司
    成都鑫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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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2-03
    3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与廖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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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京0105民初100191号 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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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10-10 2021-02-04
    4

    成都蓉欧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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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13执400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蓉欧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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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0-08-12 2020-09-30
    5

    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与达州瑞丰木业有限公司、成都鑫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州天源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廖辉、陈蜀燕、廖丹、向娜、廖元开、李素君、廖均、罗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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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702执恢268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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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2020-08-06 2020-09-17
    6

    达州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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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702民初380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达州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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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2019-12-20 2020-03-31
    7

    陈蜀燕、罗雪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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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民终6662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罗雪梅
    陈蜀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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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1 2020-03-31
    8

    涿鹿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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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731执772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涿鹿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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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涿鹿县人民法院 2019-10-16 2019-10-30
    9

    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州瑞丰木业有限公司、廖均、廖辉与曹登秀、罗雪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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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7民申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廖均
    廖辉
    达州瑞丰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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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1 2019-06-27
    10

    涿鹿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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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731执772号 -

    申请执行人-涿鹿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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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涿鹿县人民法院 2019-05-21 2019-10-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川1702执恢268号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5-14 详情
    2 (2018)冀0731执772号 涿鹿县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8-11-12 详情
    3 (2017)川0191执1688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7-04-05 详情
    4 (2017)苏0213执874号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2-27 详情
    5 (2017)苏0213执448号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1-16 详情
    6 (2016)川0104执1350号 锦江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5-26 详情
    7 (2015)达达执字第00765号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部分未履行 2015-10-10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成都蓉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州瑞丰木业有限公司、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廖辉、陈蜀燕、廖均、罗雪梅、廖丹、向娜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0113民初98号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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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13民初9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蓉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达州瑞丰木业有限公司 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廖辉 陈蜀燕 廖均 罗雪梅 廖丹 向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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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蓉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州瑞丰木业有限公司、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廖辉、陈蜀燕、廖均、罗雪梅、廖丹、向娜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0113民初98号,已经审理终结。被告陈蜀燕、罗雪梅不服本院判决,在上诉期间向本院提起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大弯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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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1
    2

    原告成都蓉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州瑞丰木业有限公司、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廖辉、陈蜀燕、廖均、罗雪梅、廖丹、向娜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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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13民初9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蓉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达州瑞丰木业有限公司 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廖辉 陈蜀燕 廖均 罗雪梅 廖丹 向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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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13民初98号原告成都蓉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州瑞丰木业有限公司、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廖辉、陈蜀燕、廖均、罗雪梅、廖丹、向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蓉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3825452.07元;二、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蓉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费、滞纳金、违约金。资金占用费、滞纳金、违约金由两个时间段所产生的金额组成。具体的计算为:1、以13867101.7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5日止;2、以预付货款本金13351469.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止;三、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蓉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80000元、保全担保费42806.40元,合计122806.40元;四、被告达州瑞丰木业有限公司、廖辉、陈蜀燕、廖均、罗雪梅、廖丹、向娜对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成都蓉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占用利息的下述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13825452.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止。被告达州瑞丰木业有限公司、廖辉、陈蜀燕、廖均、罗雪梅、廖丹、向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的垫付款12431469.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以12431469.35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息12%计算至付清止的资金占用费加上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未结清资金占用费440803.93元(473982.72元×9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114209.95元(122806.4元×9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收起

    ... 展开
    2018-10-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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