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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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15836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5月21日16时40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证实,当事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8年05月21日16时40分未经审批在西湖区华星路古荡湾桥桥面占用人行道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现场当事人将29辆品牌为“ofo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在桥面人行道上,占用人行道面积长6.8米,宽1.7米,计11.56平方米。查处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另经查证,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自2018年03月19日至2018年05月21日八次受到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自由裁量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单车的,按照5辆自行车为1平方米计算占用面积。首次处罚按照占道面积计算罚金;一年内发生二次占用行为的,按照2.0系数从重处罚。按照2.0从重系数仍未达到平均值的,按照平均值进行处罚;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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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城法罚字[2018]第21016280号 |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5月21日15时30分,当事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江干区钱江路地铁站D3出入口旁占用城市人行道停放共享单车,现场有29辆黄色单车分三处停放,共占用人行道面积5.8平方米。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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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10711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本案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于2018年04月13日立案,由徐玮军、陈峰、丁杰承办,经调查取证,现案件调查终结。2018年04月08日10时00分我局西湖三墩中队丁杰、徐玮军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西湖区紫荆花北路与圣苑北街交叉口东北侧人行道堆放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共享单车为黄色,车型为ofo,共23辆,车牌号为43033995,13493121,36399506,33219862,36700464,17340710,33496353,33338630,33247228,15111090,33212086,33745786,18099232,33399928,13447370,33485462,33676709,43007505,33212086,33247228,33338630,33496353,43033995。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测算合计占用人行道面积4.6平方米。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另经查证,曾因相同行为而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案件编号062018032600799),2018年3月28日(案件编号062018040800995),2018年3月30日(案件编号062018040901023),2018年4月4日(案件编号062018041001034)和2018年4月5日(案件编号062018041301078)被我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过五次。。当事人具有一年内第六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一年内第六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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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10780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4月05日11时当事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西湖区曙光路黄龙洞入口处东南角人行道擅自占用城市道路,2018年04月05日14时30分被我局西湖北山中队胡玮杰、秦超平、谢丽丽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人行道上堆放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队员勘查并测量,共享单车为黄色,型号ofo,共37辆,东西长9.9米,南北宽1.63米,合计占用人行道16.137平方米,依据《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自由裁量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单车的,按照5辆自行车为1平方米计算占用面积,本案占用面积换算为7.4平方米。现场联系公司员工,其表示派遣员工来现场处理,员工刘相成到现场后,执法队员出示证件,公司无法出具相关部门审批,表示当场清理。执法队员开具文书,但员工现场拒绝签字。现场见证人郑娟娜,刘潘龙。2018年04月05日16时20分该处占用城市道路的单车已经清理完毕。另经查证,当事人因相同原因被查处过,案件编号分别为:062018032600799,062018040800995,062018040901023,062018041001034,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们将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重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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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10235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3月30日10时59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证实,当事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8年03月30日09时左右未经审批在西湖区万塘路明珠公寓7幢东侧占用人行道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现场当事人将50辆品牌为ofo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在人行道上,占用人行道面积长20.1米,宽1.8米,计36.18平方米。查处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03月19日,2018年03月28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查处,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自由裁量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单车的,按照5辆自行车为1平方米计算占用面积。首次处罚按照占道面积计算罚金;一年内发生二次占用行为的,按照2.0系数从重处罚。按照2.0从重系数仍未达到平均值的,按照平均值进行处罚;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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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10348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4月04日14时30分我局西湖西溪中队姜进超、张仲博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擅自在西湖区文三路181号东侧人行道上堆放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勘查并测量,共享单车为黄色,型号ofo,共69辆,其中已损坏无法使用的单车20辆。共有3处,自西向东第一处长18.2米,宽2米,计36.4平方米,计单车60辆;第二处长1.4米,宽2米,计2.8平方米,单车5辆;第三处长2.4米,宽2米,计4.8平方米,单车4辆;合计占用人行道44平方米。经计算,5辆单车为1平方,共占用人行道13平方米。经查,当事人是于2018年4月3日将共享单车投放于此的。被查处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18年03月19日,2018年03月28日、2018年03月3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查处。当事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处罚按照占道面积计算罚金;一年内发生二次占用行为的,按照2.0系数从重处罚。按照2.0从重系数仍未达到平均值的,按照平均值进行处罚;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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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07990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3月19日10时00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西湖区古墩路5号汉庭酒店对面东侧人行道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队员现场勘查并测量,共享自行车为黄色ofo,共计有116辆,车辆编号如下:19544618、15114578、15179801、15115273、33662441、15200025、15186065、11012324、15002659、11047562、15021670、11029492、15019762、11009198、15128354、11027874、15128012、11027577、17196155、25130004、33233395、33500008、15122647、15101469、15092036、15055101、15021348、15133618、13484687、15037272、15189489、15017902、15092467、15189594、15198879、15065962、15499612、11032159、11036185、15093916、13497577、18059483、14088840、19505585、13483743、33502712、19836032、18088611、17233156、35074237、33201134、43084629、19504838、13837985、33314054、43679722、19578258、13630700、15050826、33506403、33167003、18386679、33470724、13698757、13584233、33333470、17298590、15009414、19807414、33163837、13426171、13814581、13591492、15080435、33449649、13812886、15073518、15084220、15032898、15185946、33459104、13496705、13335357、13434842、17233468、13532354、22910679、13783258、33222407、17152649、33309119、33224982、15112505、15027773、15172897、15097059、15009703、13483656、15087480、36633493、30141350、10561517、36847661、33475072、13815020、14085297、36330693、33514490、43078380、33325479、33245064、33475162、15005603、15189103、36847646、33060540。占用人行道长21.5米,宽2.0米,面积43.0平方米。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测算当事人共占用城市道路面积23.2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未办理相关部门占道审批手续。现场当事人未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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