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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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1〕第14-0140号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1月11日,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东邵一村西北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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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 详情 |
2 |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283号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1月4日11时,被处罚人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配送人员严海宏在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居陆村委会附近一辆停放的车牌号为浙B2K0Q6的白色面包车内存放已充装气瓶,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江北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6-027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处罚人无异议,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居陆村委会附近一辆停放的车牌号为浙B2K0Q6的白色面包车内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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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详情 |
3 | 镇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89号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9月10日,当事人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江北区甬江畈里塘村(东昌路999号)对一个5公斤液化气气瓶进行充装后,未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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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详情 |
4 |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242号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处罚人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15个瓶装燃气完成最后一次充装出站,但流转销售后未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8月12日,江北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向被处罚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单》要求8月15日整改完成;8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被处罚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经本机关网上办案系统查证,被处罚人在我区6个月以内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第1次。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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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4 | 详情 |
5 | 甬公镇(交)行罚决字[2021]01355号 |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3日16时05分许,驾驶员白*驾驶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车牌号为浙B16Z**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载1吨危险化学品液化气沿着庄南公路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蛟川登记二点进站登记时,因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品警示标志(无顶灯)被民警现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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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详情 |
6 | 镇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04号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2月30日9时35分,执法队员巡查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御帘小吃店,发现该店使用的液化气瓶上的二维码内的客户名称为“谢泽*”,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后经复查,当事人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瓶装燃气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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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详情 |
7 | 江北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90号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编号:江北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90号。2021年6月16日,本机关执法队员依据职权巡查至洪塘街道洪塘菜场梦圆面食店时,扫码发现店内一瓶50KG的气瓶(气瓶条码:4023120119)不合格,该气瓶由被处罚人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配送,充装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钢瓶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月,送达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被处罚人该行为涉嫌向燃气用户提供超期限未检验气瓶,执法队员现场联系被处罚人立即整改,并要求其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将一瓶规格为50KG的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配送至洪塘菜场梦圆面食店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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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详情 |
8 | 镇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33号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9月7日15时19分,本机关执法队员至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兴庄路717号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七里香龙虾馆检查瓶装燃气使用情况时,发现当事人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未查验并登记瓶装燃气购买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七里香龙虾馆供应瓶装燃气。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执法队员于2020年12月24日至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1886号开展餐饮场所瓶装燃气实名制检查,发现当事人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未查验并登记瓶装燃气购买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萱萱面馆供应瓶装燃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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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详情 |
9 | 镇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49号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0月21日9时,执法队员巡查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炼蟹线旁,发现仝丽娟使用的液化气瓶上的二维码内的客户名称为“宁波市镇海区城北阿旺刀削面*”,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瓶装燃气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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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详情 |
10 | 甬运政罚〔2021〕19J12 | 宁波市慈溪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03月01日15时45分左右,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来在龙山镇东门外村龙华南路公交站附近巡查时,发现浙B9A930中型厢式货车停在路边,打开后车门,有违章嫌疑,于是上前示证检查。经查,驾驶员为周小尾,该车属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所有,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该车装有8个满瓶丙烷气瓶,每个48公斤。该车中午在宁波市江北祥盛液化气有限公司装了38个满瓶丙烷气瓶,在宁波津宏电器有限公司卸了30个。在龙华南路附近,该车正准备卸货两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路单显示目的地为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逍林镇福合院村樟新北路800号。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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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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