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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丰

    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渡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1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路政罚〔2022〕12422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1日10时24分,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浙B1P69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有违法嫌疑。2022年6月1日10时24分,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赶到秋实路将该车引导至S318省道海曙超限运输检测站违法处理中心实施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4.9吨,运载货物可解体。2022年6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6月2日,对邓生林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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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2 详情
    2 甬路政罚〔2022〕12343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9日14时10分,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浙B1R00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有违法嫌疑。2022年5月9日14时1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赶到秋实路将该车引导至S318省道海曙超限运输检测站违法处理中心实施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5.05吨,运载货物可解体。2022年5月1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5月12日,对谢林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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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2 详情
    3 甬路政罚〔2022〕1247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2日14时0分,张福庆驾驶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BX2200特殊结构货车(3轴)载运混凝土从大丰混凝土开往新世界广场工地,行经鄞州大道时遇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后经执法人员引导至S318省道海曙超限运输检测站违法处理中心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3.65吨,运载货物可解体。2022年1月1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1月14日对张福庆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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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4 详情
    4 甬路政罚〔2022〕121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1日9时0分,徐文勇驾驶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BX3553特殊结构货车(3轴)载运混凝土从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往海曙设计产业园CX08-01-03D地块项目,行经海曙区广蔺路时遇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后经执法人员引导至S318省道海曙超限运输检测站违法处理中心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6.7吨,运载货物可解体。2022年1月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1月4日对徐文勇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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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4 详情
    5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210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9日13时45分,被处罚单位车牌号为浙BX3552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鄞州区YZ08-05-b5A地块工地出发,沿学士路从北往南行驶,车辆轮胎携带泥土造成路面污染,污染带长约100米,平均宽度约0.3米,总面积约30平方米。经查,被处罚单位曾于2021年1月12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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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9 详情
    6 甬路政罚〔2021〕12628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9日9时35分,谢林江驾驶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BX2162特殊结构货车(3轴)载运混凝土从大丰搅拌站开往气象路通达集团工地,行经S214时遇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后经执法人员引导至S318省道海曙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4.1吨,运载货物可解体。2021年11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9日对谢林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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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9 详情
    7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288号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9月02日,当事人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B*****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海曙区环城南路与粮丰街交叉口处,砂浆掉落在路面上,造成路面污染。经测量,路面污染面积为2.4平方米。当事人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6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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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7 详情
    8 甬路政罚〔2021〕12346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0日9时30分,张福庆驾驶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BX2200特殊结构货车(3轴)载运混凝土从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往丰成路聚才路路口工地,行经机场路时遇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后经执法人员引导至S318省道海曙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1.8吨,运载货物可解体。2021年6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10日对张福庆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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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详情
    9 甬运政罚〔2021〕12100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14日14时2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嫌疑,于是立即示证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寇强制作询问笔录后证实: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被查时,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书写不规范,并无2020年11月29日以后的记录;无法当场出示安全会议记录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记录;无法提供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一车一档及一人一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存在代签名的情况。因此,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处罚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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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5 详情
    10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331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15日10时15分左右,被处罚单位车辆在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广德湖北路中学段道路行驶过程中,车辆滴漏撒污染路面,主要成分为混凝土,造成道路污染,损害城市道路约40平方米。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308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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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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