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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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包映霞、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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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包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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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包映霞、周有贵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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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上诉人-包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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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吴继军、周有贵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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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上诉人-吴继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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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包映霞、周有贵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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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包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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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吴继军、周有贵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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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吴继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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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邓志昇、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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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邓志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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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州市旭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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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旭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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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广州市旭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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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旭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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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州市旭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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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旭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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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州市旭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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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旭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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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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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1执465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8 | 详情 |
2 | (2021)粤0104执1829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3 | (2020)粤0111执恢37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6 | 详情 |
4 | (2019)粤0111执1133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9 | 详情 |
5 | (2019)粤0111执922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2 | 详情 |
6 | (2019)粤0111执124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4 | 详情 |
7 | (2019)粤0111执17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3 | 详情 |
8 | (2018)粤0111执1102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25 | 详情 |
9 | (2018)粤0111执987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7 | 详情 |
10 | (2018)粤0111执34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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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胡圣羽与被告包映霞及第三人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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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9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胡圣羽 当事人- 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包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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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90号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胡圣羽与被告包映霞及第三人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90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将(2020)粤0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解除本院(2018)粤01执4962号执行案中对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222号A栋1504房的查封”更正为“解除本院(2018)粤01执4962号执行案中对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222号1504房的查封”。同时,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90号诉讼费用复核决定书,决定如下:撤销本院(2020)粤0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中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本案诉讼费16818元由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圣羽各负担840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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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2 |
(2020)粤0111民初15424号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美逦汇桑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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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542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美逦汇桑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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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5424号广州美逦汇桑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美逦汇桑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111民初15424号案判决结果:“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美逦汇桑拿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垫付的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228号(原广花四路228号自编1号楼)物业2019年5月至9月电费100448.03元及违约金26604元,合计127052.03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52元,由被告广州美逦汇桑拿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536234862020-10-2716:33:01:281(2020)粤0111民初15424号原告广州市南方大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美逦汇桑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判决,被告,广州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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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3 |
原告胡圣羽与被告包映霞及第三人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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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9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胡圣羽 当事人- 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包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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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90号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胡圣羽与被告包映霞及第三人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本院(2018)粤01执4962号执行案中对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222号A栋1504房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6818元,由包映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2019)粤01执异1141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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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4 |
原告胡圣羽、被告包映霞与第三人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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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9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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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90号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圣羽、被告包映霞与第三人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55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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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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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骏轩酒店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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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2632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骏轩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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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2632号广州市骏轩酒店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500000元。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55000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029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1566特此通知。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市骏轩酒店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331482796B)、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190543013C)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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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6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黎燕贞、广州市骏轩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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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26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黎燕贞 广州市骏轩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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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2632号广州市骏轩酒店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黎燕贞、广州市骏轩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2632号执行裁定。执行裁定主要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燕贞、广州市骏轩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222号1601房、1603房、1604房、1605房、1606房、1707房、1802房、1807房、2001房、2005房、2006房、2101房、2102房、2103房、2104房、2105房、2106房的十七套住宅;二、拍卖被执行人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222号之一101房、之三101房、之四101房的三个商铺;三、拍卖被执行人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220号之一101房、之二101房、之三101房、之四101房、之五101房的五个商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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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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