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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虹物业

    浙江彩虹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彩虹城商铺59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卫公罚〔2021〕127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卫公罚〔2021〕127号被处罚人:浙江彩虹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9日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彩虹城商铺59号的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池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查发现:1.你单位人工游泳场所处于营业状态,13:00-14:30是营业时间;2.现场抽查正在上岗的前台从业人员陈某、游泳救生员廖某和刘某当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根据以上情况,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由,经审批依法于2021年7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7月29日,本机关收到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1071050):你单位游泳场所游泳池水1的游离性余氯为1.81mg/L,游泳池水2的游离性余氯为1.83mg/L,浸脚池池水1的游离性余氯为0.04mg/L,浸脚池池水2的游离性余氯为0.02mg/L,检测结果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0.3~1.0mg/L、浸脚池池水游离性余氯为5~10mg/L”的规定。现已查明:1.2021年7月19日,你单位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前台从业人员陈某、游泳救生员廖某和刘某,共3名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工作的事实;2.2021年7月19日,你单位人工游泳场所游泳池水1的游离性余氯为1.81mg/L,游泳池水2的游离性余氯为1.83mg/L,浸脚池池水1的游离性余氯为0.04mg/L,浸脚池池水2的游离性余氯为0.02mg/L,检测结果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0.3~1.0mg/L、浸脚池池水游离性余氯为5~10mg/L”规定。你单位已积极进行了整改。2021年9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卫公罚告〔2021〕1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1.2021年7月19日,你单位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3名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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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6 详情
    2 滨文广旅体罚字〔2021〕1号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社会发展局

    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滨文广旅体罚字〔2021〕1号当事人: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301087494550077法定代表人:沈建声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4398号2021年05月13日18点40分,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杭州市滨盛路4398号的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彩虹豪庭)进行检查。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通过检查发现现场有9名消费者正在游泳,但只有1名救生员和1名社会指导员在场,该场所的行为涉嫌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拍照、摄像等取证措施,现场当事人刘常文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确认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此次检查于2021年05月13日19点15分结束。2021年5月14日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做出立案调查的决定,5月18日,执法大队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刘常文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案审中刘常文对游泳池5月13日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的违法行为再次确认,并对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及录像进行了签字确认。2021年5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的事实如下:2021年05月13日18点40分发现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违法行为,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明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及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彩虹豪庭)存在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违法事实;2、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刘常文在本案中依法享有并行使法定代表人沈建声授予的权利;3、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刘常文对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事实的认可;4、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这一违法事实;5、执法大队检查记录2份,证明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次存在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违法行为;6、《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合法。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本案程序合法,杭州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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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详情
    3 滨(消)行罚决字〔2020〕15000076号 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钱江彩虹城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85117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滨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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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8 详情
    4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8012002070010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10日10时20分在西湖区西溪路550号西溪新座6号楼B座2楼存在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被古荡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当事人在西溪路550号西溪新座6号楼B座2楼楼道设置有一只绿色餐厨垃圾桶,现场检查时,该垃圾桶内投放有快餐盒、塑料袋、餐巾纸等其他垃圾。当事人存在未尽到垃圾分类监督的责任。当事人按规定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19年1月17日(余城法罚字【2019】第11004583)、2019年10月30日(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9011911260011号)和2019年12月6日(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8011912260022号)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属于具有【一年内四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因当从重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的规定,本处罚记录将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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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7 详情
    5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8011912260022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10时00分在西湖区益乐路25号存在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被古荡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当事人在西湖区益乐路25号嘉文大厦西北侧垃圾集置点中一只红色标有有害垃圾标识的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在一只黄色标有其他垃圾的垃圾桶内有果核等易腐垃圾。后经复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19年1月17日(余城法罚字【2019】第11004583)和2019年10月30日(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9011911260011号)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属于具有【一年内三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因当从重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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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6 详情
    6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9011911260011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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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6 详情
    7 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18]11111号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区北干街道永盛家园小区物业)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宋**担任保安员,2018年3月20日被北干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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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杭滨公(高)行罚决字[2017]10965号 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5日,我所对杭州市滨江区水晶城的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保安员检查时,发现该物业招用一名无保安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公安机关现场开具了杭滨公(高)责通字[2017]第12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改正。2017年12月22日10时,民警在对该物业进行复查时,发现该杭州市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改正,招用无保安证的罗某担任保安员。其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建设银行(余杭、萧山除外)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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